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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水电气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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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局、民政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宗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经发局、财政局、教育局、民宗局、社会事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公司:

  现将《宁德市水电气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水电气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基本民生的决策部署,推动惠民政策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确保全市水电气领域优惠减免政策应享尽享、免申即享、精准兑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免申即享”项目

  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管道天然气项目,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直接进行减免,无需另外申请。

  二、“免申即享”适用对象

  (一)供水方面。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学校教学(含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学生生活用水;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用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

  (二)供电方面。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用电;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

  (三)供气方面。学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气。

  除上述适用对象外,未尽对象按现行有效政策文件执行。同一优惠对象、同一户号仅限一个地址享受;同一户号存在多名优惠对象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优惠对象资格认定以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有效名单为准。相关主管部门对提供名单的真实性、法定性负责。

  各收费企业、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民宗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对接。

  三、工作流程

  (一)“免申即享”流程 

  1.数据共享。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季度优惠对象信息(包括户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号码)提供各收费企业,由收费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优惠对象信息与收费系统的信息进行匹配。对信息不一致、无法匹配或存在疑问的,及时反馈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2.优惠兑现。经核对无误后,收费企业应在次月起按照优惠政策标准,直接落实优惠政策,主动调整用户的水电气收费标准或进行费用减免,无需用户申请。

  3.信息告知。收费企业通过短信、线上服务平台等方式,向享受“免申即享”优惠的用户发送信息,告知其优惠政策落实及具体优惠情况。

  (二)自主申请补充渠道 

  对于因数据不全、信息变更等原因未能通过“免申即享”方式享受优惠的适格用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相关收费企业营业厅或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申请。收费企业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用户,审核通过的于次月起执行优惠。

  (三)异议处置   

  用户对优惠享受资格或减免金额存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居民反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发改、民政、教育、民宗、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进行联系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告知用户。

  四、职责分工

  (一)发改部门。会同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各类价格优惠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及政策宣传解释。

  (二)辖区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民宗部门、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优惠对象资格的审核认定,定期更新,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收费企业推送名单。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优惠政策宣传。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水电气企业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抽查,重点检查政策公示、减免落实等情况。

  五、几点要求

  (一)各收费企业要在业务大厅、线上营业厅等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清晰公示优惠减免政策文件、适用对象、减免标准、办理条件及流程等信息,确保用户便捷办理。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媒体等多种途径扩大政策知晓度。

  (二)各收费企业应建立优惠政策落实台账,包括优惠减免户数、减免金额等,确保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三)各收费企业要对相关部门提供名单进行全流程规范化保密管理,严防信息泄露。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前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减免的历史费用,按原规定及渠道处理。实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