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规范沿线规划建设秩序,上饶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意见建议者请于2026年10月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上饶市交通运输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9月24日至2026年10月9日。
联系人:林远联系电话:0793-8223602
邮箱:414074086@qq.com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189号
附件:《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24日
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市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规范沿线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划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境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具体范围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等规定确定。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用地边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用地边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路堤或护坡道坡脚)、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1米的规定执行。
二、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路政许可审批手续。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和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建设。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路政管理,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协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抢栽、抢种、抢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