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劳人仲案字〔2026〕第161号仲裁裁决书公告(受送达人:乌兰察布市银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阳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乌兰察布市银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杜守林与乌兰察布市银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阳劳人仲案字〔2026〕第16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阳劳人仲案字〔2026〕第1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杜守林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银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银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杜守林护理费1082.48元。三、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银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杜守林停工留薪期待遇2286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580.8元。四、属工伤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其职能审查后予以拨付,直接拨付至申请人杜守林个人银行卡账户。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阳信县阳城六路567-1号商务中心1号楼综治中心二楼212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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