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送达公告2026年第42号(受送达人:房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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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永恒:
经受理房永恒申请职业伤害一案,已依法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因邮寄于你的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长期未签回文书送达回执。现根据《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鲁人社规〔2024〕5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鲁371603不予确认(2026)13号)。内容如下:
房永恒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确认职业伤害的情形;或者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现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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