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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民生实事集中整治案例通报(第四批)

2026/10/25 1.8w 阅读 176 点赞

为高质量推动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有效整顿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切实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广大业主和居民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认同感与满意度,现决定将我市在整治工作中梳理总结的具有代表性、警示性的整治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

案例一

伊金霍洛旗宏泰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违规使用公共收益发放礼品、慰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一)基本案情

2023—2025年期间,伊金霍洛旗宏泰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共同表决,擅自使用小区公共收益,一方面在党群服务站开业时向居民发放礼品,另一方面用于慰问物业工作人员,涉及金额共计6321元。该行为擅自处置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公共收益使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依法履行业主表决程序);同时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有关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使用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相关规定,责令伊金霍洛旗宏泰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违规列支的公共收益资金6321元全额退回,按要求存入小区公共收益专户。

案例二

鄂尔多斯市均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天博新苑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未向属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给予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均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天博新苑小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未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属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的违法情形。经东胜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行业监管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均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鄂尔多斯市洁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公示物业信息不全面,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经检查发现农牧小区公示栏未全面公示维修资金相关信息。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予以处罚:(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已向涉事物业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要求与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逐项落实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该物业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决定对鄂尔多斯市洁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伊金霍洛旗宸苑小区开发商违规自行保管小区公共收益,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责令退回所在社区临时代管。

(一)基本案情

宸苑小区截至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2024—2025年,项目开发商内蒙古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小区公共用房对外出租用于开设超市,取得租金5万元,该笔公共收益由开发商自行保管,未按规定委托所在社区临时代管,损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嘎查村)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公共收益,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或由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管理主体代管并签订代管协议。

(三)处理结果

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宸苑小区开发商内蒙古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笔5万元公共收益移交阿吉奈社区临时代管。

案例五

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基本案情

近期,鄂托克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中心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小区:宏达B1小区)存在未依法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宏达物业公司未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企业基本信息、服务标准、收费明细、财务收支、物业服务合同等法定公示内容,侵害了小区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针对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鄂托克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中心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鄂托克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中心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鄂托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执法核查取证,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0月20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向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内蒙古万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维保,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3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老旧小区电梯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内蒙古万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东胜区东丽小区电梯开展检查。经查,该小区电梯(单位内编号6#-2,产品编号:137779)存在对重缓冲器开关失效,应急照明失效,井道照明失效,对重、轿厢油杯无油等问题,电梯维保单位涉嫌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维保。检查人员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内蒙古万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给予3.7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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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