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甘人社通〔2017〕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2026年第三季度发生的1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向社会公布,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信息将推送“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一、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违法主体全称: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UGBE58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阳关路26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升
主要负责人:刘飞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4日至20日,我局受理刘世艳等6人投诉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件。经核实,2023年8月至2026年4月,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陆续招用刘世艳等6人从事运营、核算和加气工作,员工离职后该公司拖欠刘世艳等6人工资合计52361.79元。
对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刘世艳等6人工资行为,2026年4月30日,我局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嘉人社劳监改通字〔2026〕065号),责令其2026年5月6日18时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刘世艳等6人工资,时限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工资清偿责任。2026年5月20日,我局再次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嘉人社劳监改通字〔2026〕073号),责令其5月25日18时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刘世艳等6人工资,时限到期后该公司仍未履行工资清偿责任。经我局核查,该公司经营的黑山湖加气站运营正常,营收稳定,法定代表人刘升仍多次以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履行清偿责任。
处理情况:嘉峪关市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等多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为切实发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作用,2026年9月20日,市人社局决定将其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此举旨在警示其他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严格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违法主体全称: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UGBE58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阳关路26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升
主要负责人:刘飞
身份证号:622101197812142911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4日至20日,我局受理刘世艳等6人投诉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件。经核实,2023年8月至2026年4月,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陆续招用刘世艳等6人从事运营、核算和加气工作,后员工离职,该公司拖欠刘世艳等6人工资合计52361.79元。
对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刘世艳等6人工资行为,2026年4月30日,我局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嘉人社劳监改通字〔2026〕065号),责令其2026年5月6日18时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刘世艳等6人的工资,时限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工资清偿责任。2026年5月20日,我局再次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嘉人社劳监改通字〔2026〕073号),责令其5月25日18时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刘世艳等6人工资,时限到期后该公司仍未履行工资清偿责任。经我局核查,该公司经营的黑山湖加气站运营正常,营收稳定,法定代表人刘升仍多次以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履行清偿责任。
处理情况:鉴于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欠薪数额属实,且在欠薪问题处理过程中,存在多次承诺支付均未兑现的失信行为,已违反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2026年9月20日,市人社局向嘉峪关锦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嘉人社监列决字〔2026〕02号),决定将刘升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期限为3年(2026年9月20日-2029年9月19日)。实施联合惩戒期间,将依法对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以督促其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维护公平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