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购置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家庭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既有住宅翻新装修提取的,家庭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含)时,将根据中心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决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政策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四、重要举措解读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适用情形包含购置自住住房装修、既有住宅翻新装修。缴存人及配偶仅可申请一次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家庭不能分别就两种情形重复办理提取。
(一)购置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1.提取时间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置自住住房(含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5年内(含5年),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
2.提取额度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的装修标准,同时不得超出实际装修发票载明金额,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提取频次
缴存职工及配偶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含5年)申请一次性提取;夫妻名下有多套自住住房的,仅限选择同一套办理。
(二)既有住宅翻新装修提取
1.提取时间
缴存人及配偶翻新装修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0年及以上,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装修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满10年之后。
2.提取额度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500元/㎡的装修标准,同时不得超出实际装修发票载明金额,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提取频次
缴存职工及配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0年及以上申请一次性提取;夫妻名下有多套自住住房的,仅限选择同一套办理。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1类银行卡
3.结婚证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
5.装修费用增值税发票
6.其他说明:装修增值税发票项目应与房屋装修实际情况相符。中心可视审核工作需要,必要时核验装修费用转账支付凭证,或对装修现场开展实地核实。
(四)装修范围
住房装修主要包含硬装施工(墙面、地面、水电管线、厨卫等)与合理范围内的定制柜体、门窗更换等,凭正规发票认定(不含购置家电、装饰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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