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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提醒告知书

2026/09/17 2.7k 阅读 362 点赞
 索引号:  1110/20260918-00001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9-18
 主题词:  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提醒告知书
2026-09-18   作者: 点击数:  

全市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经营者(含生产、销售、维修、租赁、换电、即时配送、线上经营):

按照全省、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为严格规范生产、销售、租赁、维修等各环节经营行为,促进诚信守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向全市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经营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生产单位经营要求

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依法强制认证,加强质量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不得违规改装,不得生产未经强制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二、销售单位经营要求

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不得销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不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整车严禁与蓄电池拆分销售。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

三、维修单位经营要求

维修者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未经强制性认证、无产品标签标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配件产品维修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租赁单位经营要求

租赁者不得出租未经强制性认证、不符合认证要求、非法改装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对构成融资租赁、名租实售、以租代购行为的,要履行销售单位的法律规定义务。

五、换电单位经营要求

不得更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未经强制性认证的蓄电池,不得违规更换超标大容量蓄电池,不得更换与电动自行车生产设计或认证证书规定种类不同的蓄电池。

六、即时配送单位经营要求

骑手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应逐一进行审查备案。骑手不得骑行非法改装、更换大容量电池等违规电动自行车开展即时配送活动。

七、线上经营单位经营要求

禁止发布并全面清理“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违规推广信息,严禁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等违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等警示内容。

八、自觉守法经营、依法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依法注册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经营,明码标价,如实宣传。经营者如果发生相关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自觉购买骑行安全车辆

骑行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请广大消费者、外卖骑手主动购买、骑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挂绿牌)。如有力量更大、速度更快、载重更多、续航更长的骑行需求,鼓励购买品种丰富、款式多样的电动摩托车(挂黄牌)、电动轻便摩托车(挂蓝牌)。

十、监督举报渠道

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及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规租赁非标车辆等问题,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投诉举报热线举报。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