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又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驶入法治化轨道。这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法律,既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划定了法治底线,也为地方民族自治法规的调适完善指明了方向。作为“新中国民族团结第一碑”的诞生地,普洱市凭借9个民族自治县、41件现行有效民族法规的丰富实践,成为观察国家法律与地方民族治理协同落地的典型样本。
多年来,普洱市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围绕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领域形成一大批贴合边疆实际的制度成果。《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将盟誓精神转化为刚性规范,《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用法治方式固化了多民族共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实践智慧。这些扎根乡土的地方性法规,为维护边疆稳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发挥了重要作用。
普洱市现行民族法规整体上与国家法律精神兼容,但也存在部分条例立法宗旨没有充分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资源管护类对共同繁荣的制度设计薄弱等问题。对此,分类施策、双向调适才是科学路径,对存在表述滞后、制度空白的条例借助正常修订窗口期择机完善,对特色鲜明、无实质冲突的制度予以保留,通过执法实施、立法解释等方式落实新法精神。
推动国家法律落地,还要理顺不同层级的立法分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嵌式社区建设等通用性制度由市级立法统筹框架,县域独有历史文化、自然资源保护事项留给自治县单行条例因地制宜,既避免各县重复立法,又形成市级重宏观引导、县级重本土细化的互补格局。同时,通过吸纳人大立法实务工作者、民族宗教部门业务骨干、基层群众代表等共同参与立法论证,补齐自治县立法能力短板,让地方立法既接“天线”、也接“地气”。(刀芝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