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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用人单位(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州级、县级适用)

2026/03/17 1.3k 阅读 260 点赞

一、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川府发〔2025〕11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5〕15号)

三、办理对象

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四、办理主体

按照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州级审批。负责对在州级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审批。

(二)县级审批。负责对在本县(市)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审批。

(三)特别规定。同一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州内两个及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的,由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许可。用人单位应将审批决定及实行方案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至少具备以下一项特点,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劳动者对工时安排具有一定自主性,如负有企业经营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

2.因工作性质特殊、具有机动作业特点的岗位,如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

(二)用人单位至少具备以下一项特点,可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因工作性质特殊,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连续作业(一般超过8小时),如铁路、航空、远洋运输业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具有特殊性的化学、生物等行业的部分岗位;

2.受自然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必须集中工作与集中休息,如生产经营直接受自然季节气候影响的旅游、建筑、勘探和农林牧渔生产加工行业企业的部分岗位。

以上岗位特点以外的岗位,暂不纳入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特点和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

②工资支付和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③申报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对岗位特征进行详细说明;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提供涉及岗位的工作安排计划。

2.《四川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决议,并附参会代表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签名册等;

6.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7.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种、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时间、联系电话等);

8.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必须提交《前期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原件一份)。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向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批机关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与决定。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出具《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决定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结果及有效期

审批结果以书面决定形式送达申请人,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仍需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

九、公示公告

用人单位在收到人社部门出具的特殊工时制准予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公示工作:

(一)公示内容。特殊工时制准予批复文件全文、特殊工时制实施方案(含适用岗位、人员名单、工作休息制度等核心信息);

(二)公示要求。在单位显著位置(如公告栏、官网、办公系统首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凭证留存。公示过程需留存完整凭证(如公示照片、职工查阅记录等),以备人社部门核查及后续管理使用。

十、办理时间与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州本级: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地址:康定市木雅路一段308号;电话:0836-2812687)。

康定市 0836-2823981

泸定县 0836-3126847

丹巴县 0836-3522983

九龙县 0836-3323134

雅江县 0836-5124105

道孚县 0836-7120363

炉霍县 0836-7322765

甘孜县 0836-2170083

新龙县 0836-8123300

德格县 0836-6818677

白玉县 0836-8322845

石渠县 0836-8023206

色达县 0836-8522235

理塘县 0836-5324338

巴塘县 0836-5620966

乡城县 0836-5829693

稻城县 0836-5727416

得荣县 0836-5922305

十一、重要提示

1.用人单位应将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员、周期、期限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或签订补充协议。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特殊工时制度,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或不支付加班费。

5.劳动合同终止结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综合计算周期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时间作为周期结算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