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向阳,男,1972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72090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编号:20044300540002020,因故意犯罪于2022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事判决书编号:(2021)湘0103刑初1216号)。
王宁,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073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编号:964300240002121,因故意犯罪于2022年5月1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事判决书编号:(2022)湘0111刑初3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现决定对段向阳、王宁作出丧失教师资格处理,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同时丧失。
特此公告
长沙市教育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