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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关于重新申报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2025/02/06 4.8k 阅读 111 点赞

铜牧发〔2025〕4号

重庆市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

关于重新申报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建设项目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殖场: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渝农办发〔2021〕15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3〕45号)等要求,现因一申报养殖场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项目建设,经研究,拟重新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资质条件

铜梁辖区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养殖场,可自愿申报。

1.在国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并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中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场。

2.具有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相对固定的执业兽医师。

3.从事生猪、蛋鸡、肉鸡、肉鸭、肉牛、肉羊、肉兔等商品代养殖。

4.生猪年出栏5万头以上;产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20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

5.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依法取得环评手续,并落实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防疫管理

1.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设施设备完善,储藏标识清晰。

2.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3.具有解剖室、诊断室、化验室等兽医功能室。

(三)粪污处理

1.采用适宜的清粪工艺和经济高效的处理方式,配套农田面积符合土地承载力要求。

2.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能够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无害化或排放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建立处理台账,且记录真实、完整。

(四)管理制度与记录

1.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具有制度执行的记录。

2.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解剖、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治疗使用兽药等记录)。

3.所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具有饲料使用的连续记录。无论是自配或外购饲料均须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用饲料的营养成分表。其中应有促生长剂(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等相关品种的名称和使用量的记录。

4.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和兽用处方药使用记录。

二、申报项目实施内容

(一)标准化兽医室建设

用于兽医病例诊断、监测化验、药敏试验、解剖、治疗、兽药储存等场所建设。

(二)兽药安全使用监管制度建设

按照“三书三有四规范”要求,养殖场需有完善的监管工作责任书、安全用药告知书、安全用药承诺书;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兽药供应商评估、兽药出入库管理、兽医诊断及用药等基本制度;要做好兽医诊疗、抗菌药出入库、用药等记录记载。

(三)饲料兽药可追溯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的饲料兽药采购使用可追溯系统,有追溯系统相关设备,如专用的扫码枪或者扫描仪。可通过所采购的饲料、兽药上配备的二维码或条形码进行追溯。所用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禁使用含抗生素的饲料。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

(四)养殖环境的改善

用于养殖场生产环境的改善,包括饮用水的处理、环境卫生的改善、消毒设施、粪污处理的设施设备、圈舍空气净化的设施设备。

三、项目实施周期

2025年3月-2026年3月。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报名表》(附件1)一式两份。

2.有效的《养殖场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养殖场未来5年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的目标和兽药使用管理计划。

(二)报送截止时间

2025年2月21日前。

(三)补助资金

区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试点1个,每个10万元;

(四)申报流程

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将结合报名条件和项目实施方案,对报名的养殖场进行初审,同时进行现场核查,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经专家评审合格后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联系人:陈娅;联系电话:45672798、15730129209)

附件: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报名表

          2. 重庆市铜梁区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重庆市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