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政策通知公告

田某等4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2020/07/15 1.4w 阅读 219 点赞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田某等4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0年4月3日下午,赔偿义务人田某1、杨某、齐某、田某2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至我县某水域,田某1操作禁止使用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了田某1使用的电捕鱼工具及4人的渔获物。经清点并称重,田某1等4人非法捕捞野生渔获物确定涉案渔获物有6个品种鱼类,共177尾,总净重1.965公斤,其中䱗(白飘)102尾、鲫鱼4尾、鳑鲏1尾、泥鳅1尾、短身间吸鳅(当地称爬岩鳅)61尾、麦穗鱼8尾。最大个体体长16厘米,最小个体体长4厘米。渔获物中无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动物。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鉴定评估

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就杨某等4人电捕鱼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酉阳县杨某等4人非法捕捞案环境损害专家咨询意见》(以下简称《专家咨询意见》)。根据《专家咨询意见》,该案件所使用电鱼装置的输出(“的得地”用法不当)电压不低于800V。该电压下电击作用范围不低于8米半径,即距离电极8米内的鱼类均会受害。该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13331.14元~17003.51元,其中生态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8139.30元,期间损失691.84元~4364.21元(1个月内未履行修复赔偿的期间损失691.84元,3个月内未履行修复赔偿的期间损失为2117.31元,6个月内未履行修复赔偿的期间损失为4364.21元),专家评估费45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0年6月11日,县农业农村委与田某1等4人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认可乙方采取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内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平均分摊法。该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总计13331.14元~17003.51元,其中生态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8139.30元,期间损失691.84元~4364.21元,专家评估费4500元。义务人已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形式支付4500元专家费。

四、生态修复

鉴于目前正值夏季,不宜实施增殖放流。甲乙双方一致认可乙方采取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义务人已于2020年6月15日向国库缴纳8831.14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义务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按有关规定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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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