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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姚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2020/07/26 1.4w 阅读 499 点赞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姚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19年6月6日23时30分许,赔偿义务人姚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至我县某天然河流,姚某操作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电鱼机非法捕捞野生鱼,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了姚某使用的电鱼工具及渔获物。经清点并称重,姚某非法捕捞野生渔获物共计330尾,总净重5.1公斤。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相关证据有《刑事判决书》《认定意见书》《讯问笔录》等证据。

二、鉴定评估

西南大学专家受酉阳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委托就姚某电捕鱼行为导致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姚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所导致渔业资源损失的专家评估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

三、赔偿情况

2019年12月20日,县农业农村委与姚某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司法确认。该协议规定义务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合计7242元(含专家鉴定费3000元),协议规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实施增殖放流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2019年12月25日,姚某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出具《专家意见》的专家支付专家费3000元。

四、生态修复

2020年6月8日15时许,姚某在重庆市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王家河(小地名“阳神堂”)实施增殖放流,本次共放生瓦氏黄颡鱼(黄腊丁)7000余尾、鲫鱼400余尾、鲤鱼(裸鲤)200余尾。本次所放渔类全部从我县某水产品养殖场(有营业执照)购入,支付货款肆仟肆佰元整(4400元整)。县农业农村委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酉酬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酉酬镇溪口村部分村民代表参与了姚某增殖放流的全过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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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