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8〕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荣昌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相关事宜。根据《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市政委〔2009〕17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8号)精神和荣昌实际,现就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供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由该公司代征,其他镇街的污水处理费由所在镇街供水企业代征。镇街具体负责确定征收对象及本辖区内征收工作的宣传、督促、监管及任务落实。
二、征收标准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要求,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用水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3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
三、征收和解缴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用户自来水水表标示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各代征单位应按月征收污水处理费,将代征污水处理费缴至区财政非税专户,并将缴款复印件报区水务局汇总。
四、污水处理费使用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水务集团和水投集团负责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所辖处理范围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其他范围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缴区财政,由区财政返还各镇街专项用于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的配套建设和维护及支付代征手续费。
五、代征手续费
对全区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根据分类确定的原则,按实际入库金额安排适当的代征手续费。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代征上缴市财政部分,由重庆市供水管理处按照实际入库金额的2%拨付代征手续费给区水务局,区水务局与重庆市渝荣水务有限公司按实结算;全区其他代征部分由镇街与代征单位自行协商代征手续费及拨付方式。
六、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5﹒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规定的行为。
(二)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区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七、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应加强对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纳入区环保工作考核。
八、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