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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扣留违法机动车当事人按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2020/11/24 1.9w 阅读 154 点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未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示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的规定”。

下列216辆机动车(见附件,扣留时间均达6个月以上)因涉嫌交通违法,被我支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机动车被扣留之日起30日内未向我支队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现予以公告。请各位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相应车辆手续到我支队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拟公告报废车辆清单.xlsx


     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0年11月2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