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采取资料审核、现场评审(含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对我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自查。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荣昌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至12月17日。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文字形式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实名向重庆市荣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内容要求真实有据,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匿名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受理电话:023-81066137;传真:023-81068315;电子邮箱:403376151@qq.com;邮寄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海棠大道114号区食药安办秘书科收;邮编:402460
附件:荣昌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