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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

2013/01/20 1.9w 阅读 135 点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  知

綦江府办发〔2013〕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綦江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

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

一、明确救治对象和范围

(一)救治对象

一是有生命危险的,必须抢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二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以上统称流浪乞讨病人)。

(二)救治范围

严格限定为古南、文龙、三江辖区的流浪乞讨病人;对未在上述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由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予以救治、救助。

二、坚持原则,严格程序

(一)救治原则

一是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各街道行政区域内出现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二是定点救治的原则。对已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护送到定点医院(其中,危重病人护送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精神病人护送到綦江区精神病医院)救治。三是以救危救重为主的原则。对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及时救治。四是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定点医院对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先行救治,后由区有关部门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不得以先付款后治疗为条件拒收流浪乞讨病人。

(二)救治程序

一是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公安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如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将其直接送就近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或通知区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往就近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收到病人后,应及时施救,并通知发现地民政部门及区救助站对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进行甄别、确认。二是定点医院收到病人后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以备查审核。三是待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经救治医院同意,属于救助对象的按救助管理程序施行救助,未联系到家属、所在单位或不清楚其流出地的,救治费用由区财政负担。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其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家庭困难的,应适当减免医疗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四是流浪乞讨病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医院报告区民政局、区公安局,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和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由死者家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医疗、火化等费用;对无法查明身份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负担,同时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三、落实经费,确保救治

(一)落实经费

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属于救助对象的,救治经费在区财政安排的民政救助经费中直接支付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按性质解决,分渠道结算,即:对已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救治费用由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已参加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救治费用由卫生部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结算;属于本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其救治费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统筹解决。贫困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救治费用可从本区残疾人康复防治经费中给予适当资助。

(二)救治费用结算方式

救治对象的费用每年结算一次,由定点医院向区卫生局提供病人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四、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员救治真正落到实处。区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区民政部门及区救助管理站负责对救治对象是否属于救助对象进行甄别、确认。区公安、综合执法部门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病人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维护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秩序。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的经费预算。区卫生部门应指定定点救治医院和指导定点医院对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区医保部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本区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区残联应将贫困家庭的精神病人纳入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疗救助范围。

各相关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及时研究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本区城市公共秩序和形象。对那些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敷衍失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区政府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并严肃予以纪律处理。

附件:綦江区救助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附件

綦江区救助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44号)精神,各救助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各救助管理职能部门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特别是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

区公安局: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执行公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流浪乞讨人员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负责引导、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病人,直接护送到或通知当地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往区定点医院进行救治;负责协助配合区民政、卫生等部门维护好区救助管理站及定点医院内正常工作秩序,及时打击救助管理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区民政局:综合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负责加强对区救助管理站的指导、监督,确保全区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局属单位区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甄别、确认、救助、日常管理和护送工作;负责配合公安、市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具体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的入院救治、病愈出院及死亡善后处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解决区救助管理站日常办公及救助业务经费;负责编列预算并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区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

区医保中心:对已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流浪乞讨病人,按规定结算救治费用。

区交委:负责协调并监督区境内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在车站、码头设置专门换票窗口,优先安排受助人员换票离站。在车站内或列车上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履行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的义务;对流浪乞讨人员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负责引导、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病人,直接护送到或通知当地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往区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区市政园林局:市政部门在城市执行公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流浪乞讨人员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负责引导、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病人,直接护送到或通知当地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往区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区卫生局:负责确定全区流浪乞讨病人定点医院。负责监督并指导定点医院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对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流浪乞讨病人,协助区民政、财政按规定结算救治费用。区定点医院对公安、市政、民政、交通等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负责及时接收并实施救治;负责与区救助管理站进行沟通,以便派人及时查清病人身份,分类处置。

区残联:协助区民政部门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及其他流浪乞讨残疾病人救治工作;负责将本区内贫困家庭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纳入精神病康复医疗范围予以救助。

古南、文龙、三江街道:负责协助配合民政、公安、市政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劝告引导、护送等工作;在城市执行公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直接护送到或通知当地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往区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流浪乞讨人员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负责引导、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

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流浪乞讨病人予以救治后,如果流浪乞讨病人不属于本辖区的负责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对流入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负责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