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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2013/10/14 6.0k 阅读 235 点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3〕13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綦江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街镇(园城)、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致使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照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街镇(园城)、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区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各街镇(园城)、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约谈,其中发生较大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区政府分管行业领导组织约谈。

(二)一个季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包含三次)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约谈。

(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约谈。

(四)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市、区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专项工作任务的,由区政府安委会组织约谈。

(五)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被挂牌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健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被媒体曝光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区政府安委会组织约谈。

(六)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政府安委会组织约谈。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区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由区政府安委会组织约谈。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安委会组织约谈。

(二)发生一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约谈。

(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健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的;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约谈。

(四)执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或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约谈。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政府安委会相关负责人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可作为成员单位参加谈话会,必要时可邀请区检察院、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等参加。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安全管理现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单位约谈还要听取排查、整改不力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如何增加安全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约谈还要听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具体情况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下发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告知被约谈对象约谈的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约谈应安排专人记录,及时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发送有关单位或存档。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

第九条 约谈小组应根据约谈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约谈对象按下列方式作出决定:

(一)提出工作要求;

(二)诫勉;

(三)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提请区政府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资格;

(七)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条 各单位被约谈的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视约谈情况给予目标考核总分1—3分扣分。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