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7〕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和市上有关要求,为明确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进一步提升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綦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村镇各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且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引泉、分散供水井、引蓄灌溉水、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
第四条 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始终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工程建设资金,由投资人或受益人筹集,各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技术培训等工作,具体办法由街镇制定。
第六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各村民委员会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
应优先选用水量较足、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
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
如果联户供水人口超过二十人以上,或依托附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供水的,则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村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应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以受益用水户合理分担为主,鼓励社会捐资、村民自筹投资建设。
第十条使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资为主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
对单户供水工程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为主的分散供水工程,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由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
第十二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镇级验收。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镇级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产权与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农村集体所有,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捐赠人全款捐建并有特定指向的,按捐赠人意愿确权。
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出资人所有。
第十五条 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供水管理人员、供水费用、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公示。
单户供水工程则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
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出资人或受益人内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对辖区内对分散式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和维护,以及饮水安全宣传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建设,确保分散式饮用水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