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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1/07 7.2k 阅读 169 点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四好农村路”建设

实施细则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8〕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重庆市綦江区“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战略行动,推进我区“四好农村路”建设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我区脱贫成果,完善政策机制,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三条 切实推进村与村、村与社联网公路建设,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与产业路、景观路、致富路有机融合。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明显优化,质量明显提升;养护实现全覆盖,做到有路必养;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路域环境优美整洁;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城乡交通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四条 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本细则农村公路主要指乡道和村道公路,县道公路纳入干线公路范畴。

第五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纳入街镇部门年度考核。

第二章 建好农村路

第六条 年度目标

(一)2018年实施389个未通畅村民小组通畅工程,建设里程800公里,实现村民小组通畅率达到61.3%;实施101个未通达村民小组通达工程,建设里程200公里,实现村民小组通达率达到93.9%。

(二)2019年实施389个未通畅村民小组通畅工程,建设里程800公里,实现村民小组通畅率达到73.8%;实施101个未通达村民小组通达工程,建设里程200公里,实现村民小组通达率达到97.9%。

(三)2020年实施195个未通畅村民小组通畅工程,建设里程400公里,实现村民小组通畅率达到80%;实施51个未通达村民小组通达工程,建设里程100公里,实现村民小组通达率达到100%。

第七条 责任分工

(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做好项目规划、计划申报及执行、质量监管、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各街镇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项目责任要落实到人,并建卡公示。

第八条建设标准

(一)村级及以下通畅工程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路面采用不低于20cm厚的C30水泥混凝土路面,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个。拟通客线路由区交委牵头规划,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5米。通村主干道、镇村主要连接线、农村产业路以及各街镇与原老乡场连接线的建设标准,需按程序审定,原则上不低于5.5米;旅游路等项目按程序审定后原则上不低于6.5米。针对沿线受益群众较少路段,按照“宜宽则宽,宜窄则窄”的原则,可适当降低建设标准,路面采用不低于18cm厚的C30水泥混凝土路面。

(二)通达工程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5.5米,局部受限路段路基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4.5米,路基表面应加铺20cm手摆片石+8cm碎石调平。鼓励条件成熟、必要性较强路段通过相关程序审定后提高建设标准。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4.5米宽通畅工程路基部分(包含路基拓宽、挡墙、局部片石补强调平、路基碾压、边沟、安保等)按10万元/公里实施补助,路面工程按40万元/公里实施补助,补助资金由各街镇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各街镇自筹。超过4.5米宽部分按比例计算补助标准。

(二)通达工程按20万元/公里实施补助,补助资金由各街镇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各街镇自筹。超过5.5米宽部分按比例计算补助标准。

第十条建设管理

(一)按照“谁积极支持谁、谁实施得好支持谁”以及“大干大支持,小干不支持,不干要处理”的原则安排通畅工程建设项目。

(二)各街镇在农村公路项目规划中,应结合人口、生态、地形地质条件、产业发展需要、资金筹措能力,按照“一组一路”、“宜宽则宽、宜窄则窄”、“群众一事一议确定路线走向”和鼓励“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规划行政区内村、组路网布局。

(三)全面发动受益群众投资投劳,推广以村民自建形式完成路基工程。区交委公路质监站视施工条件对路基平整度、压实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验收。

(四)路面工程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区财政评审中心对路面工程按地域片区、季度等条件评审给出项目综合单价,各街镇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21号)文件规定执行施工招标。

(五)施工合同明确技术要求、工期、造价,明确工程质量条款,约定工程款拨付方式,明确设计变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

(六)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开工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应按规定到区交委公路质监站报监,并办理施工许可。

(七)项目全面完工经质量检测合格后,由区交委牵头,街镇及项目参建各方代表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管

(一)各街镇对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

(二)区公路质监站负责具体监督、指导、检查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依照相应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制定并落实具体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四)严格执行国家“七公开”制度(建设计划、资金补助、项目招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金使用),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监督考核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交委、区审计局要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各街镇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章 管好农村路

第十三条 责任分工

(一)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二)各街镇要通过内部调剂等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实施委托执法

(一)各街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区交委路政支队委托执法。

(二)执法人员每年定期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执法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能持证上路执法。

第十五条建立管理制度

(一)各街镇要建立“镇有路政员、村有护路员”的管理机制,完善路政管理制度,落实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开展“路政管理示范路段”创建,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二)各街镇每月对辖区农村公路路政巡查不得少于4次,及时查处各类侵占、损坏等涉路违法行为,不断优化乡村公路路域环境。

第十六条 涉路施工监管

(一)各街镇要加强农村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违法占(利)用、挖掘、污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严禁新增违法建(构)筑物。

(二)公路用地从公路边缘起不少于1米,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三)各街镇要严格农村公路路政许可审批,加强涉路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

第十七条 超限治理

(一)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公路货运源头单位主体监管责任,加强辖区源头企业超限监管,严禁非法超限车辆出场出站。

(二)各街镇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乡村道出入口设置限宽限高设施,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农村客运等正常通行,严禁超限车辆上路行驶。

(三)各街镇针对重大路政案件,要按照执法规范和执法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并及时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第十八条 路政工作考核

区交通、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街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每季度定期对街镇开展1次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每年开展2次路政执法管理专项考核检查。

第四章 养护好农村路

第十九条 落实养护责任

(一)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行业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各街镇是所辖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好街镇政府、村社、群众的作用,将公路养护责任落实到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养护工作开展

(一)日常养护应充分调动沿线群众的积极性,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办法,吸收沿线群众参与,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二)各街镇建立农村公路巡查台账,对管辖范围内已列入经常性养护、已开通客车、已硬(油)化的农村公路进行全覆盖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其他道路每月抽查1次。汛期、冰雪等特殊时段,加大巡查力度和频率,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三)鼓励各街镇积极探索、创新养护模式,将公路养护向市场化发展,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突破农村公路养护瓶颈。

第二十一条 分类实施养护补助

(一)按照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2000元/(公里•年)标准对各街镇进行补助;为充分调动各街镇道路养护工作的积极性,将乡道、村道养护费用中500元/(公里•年)的养护费用作为考核奖励费用,以奖代补。

(二)探索根据路面类型(沥青、水泥、泥结石)分类实施养护,并按类型确定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养护范围全覆盖

将新增四级及以上等级农村公路纳入养护范围,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增长机制,确保养护全覆盖。

第二十三条 养护资金监管使用

(一)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区交委统一安排使用。

(二)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养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作考核

(一)各街镇将村委会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考核。

(二)各街镇对养护承包人的直接考核,根据养护质量兑现养护资金。

(三)区交委每季度进行1次养护质量检查考核。

第五章 运营好农村路

第二十五条 统筹规划建设

按照“镇镇通公交,村村通农客”原则,各街镇在规划农村公路建设时,应结合农村客运的需要进行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在6米以上高路堤、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同步规划建设安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养护

(一)各街镇要将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之中,预留建设用地。

(二)到2020年,各街镇应建成规模以上等级汽车客运站。

(三)在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沿线人流出行集中的地方建设港湾式农村招呼站,并落实专人养护。

第二十七条 通客线路审核

由区交委牵头,联合公安、安监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按照“五个前置条件”的要求对农村客运班线开通进行前置审核,形成“一线一档”,合理确定通行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段和运行限速。

第二十八条物流系统建设

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加强对客运企业宣传推广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小型货物等农村物流模式,大力推行发展适用于农村物流的厢式、冷藏等专业化车型,逐步形成区、镇、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