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府发〔2020〕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20〕11号)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0〕3号)要求,经二届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8〕36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46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优势工业企业注册销售公司的意见》(綦江府发〔2015〕40号)这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