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府发〔2021〕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1年8月30日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办理城市社区公益事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4〕23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1.《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办理城市社区公益事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4〕23号)
2.《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6〕36号)
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2〕3号)
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29号)
5.《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綦江府发〔2017〕14号)
6.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煤矿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綦江府发〔201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