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石柱府发〔2012〕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试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大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要事项公示公开制度(试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学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旁听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阳光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是指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重大问题时,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并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旁听内容包括:关系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重要资源的配置、大额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等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物价调控、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城市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问题;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四条旁听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在县政府常务会召开2天前提出,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第五条旁听代表由县政府办公室从旁听代表库中随机抽取,每次3-4人。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旁听代表库,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金融和税务界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旁听代表可以现场发言,也可于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交县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收集、整理旁听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分类建档。
第八条对于合理化意见、建议,县政府应予采纳。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转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1天,通知旁听代表,并发放旁听证,旁听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凭旁听证进入会场,遵守会场纪律。
第十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大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对重大决策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具体听证事项由县长办公会决定。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立即决定的,可不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5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以及听证代表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申请。
第九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同时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重大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条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听证机关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听证组织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要事项公示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重要事项的公示、公开。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公开下列重要事项:
(一)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配合);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相关重大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三)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等(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负
责);
(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务公开办牵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协助);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农委、县民政局、县卫生局等单位负责);
(六)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县人力社保局、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等单位负责);
(七)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许可、审批结果等(行政许可单位负责);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减免政策等(收费单位负责);
(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结果等(行使行政职权单位负责);
(十)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建设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十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和营运监管情况(县财政局负责);
(十三)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县发改委负责);
(十四)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县财政局负责);
(十五)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办理以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县审计局负责);
(十六)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等(各单位自行负责);
(十七)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公开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示、公开的其他政府重要事项。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示、公开的重要事项,并重点公示、公开下列重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公开的重要事
项,通过以下载体或形式予以公示、公开:
(一)石柱报;
(二)政府门户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邀请公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示、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重要事项信息,由保存该政府重要事项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示、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重要信息公示、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示、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重要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重要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示、公开的政府重要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答复:
(一)属于公示、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重要事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示、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重要事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重要事项的公示、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申请公示、公开的政府重要事项中含有不应当公示、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示、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示、公开的政府重要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示、公开的,不得公示、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示、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示、公开,并将决定公示、公开的政府重要事项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重要事项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示、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示、公开政府重要事项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示、公开政府重要事项,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重要事项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物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信、公共交通、民政、金融、保险、证券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重要事项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学习制度
为加强与改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组成部门学习,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水平,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任务
通过学习,努力使县人民政府成为执政理念与执政实践与时俱进的政府,为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和绿色生态经济强县、构建学习型政府提供强大的思想理论保证。
二、学习内容
(一)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学习中央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学习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学习篇目。
(二)学习交流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撰写的调研报告、工作体会、读书心得、讲话材料、随笔札记等材料。
(三)学习有关经济、政治、金融、科技、法律、文化、军事、社会管理、历史、民俗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各种新知识。
(四)学习广大干部群众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
(五)其它应该列为重点学习的内容。
三、学习方式
(一)坚持集中学习。每个月安排半天时间集中学习(原则上每个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与县政府务虚会套开)。集中学习采取主题学习研讨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按排位顺序依次作主题发言。发言主题可为工作体会、理论文章、读书笔记、调研报告,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县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发言、广泛交流、深入讨论。每次集中学习前,发言领导要认真准备、精心撰写发言提纲。
(二)坚持日常学习。以自学为主,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制定学习计划,结合工作实际,每人每年应学习理论著作10万字以上,作读书笔记1万字以上,撰写学习心得体会1至2篇。
(三)开展调查研究。倡导深入基层,深入实践,坚持和群众面对面交流,注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热点、难点和稳定问题,每人每年撰写1至2篇调研文章。
(四)组织脱产进修。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和干部知识结构的需要,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有计划地安排脱产进修。
四、学习管理
(一)学习考核。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统筹安排学习和工作时间,按时参加学习,确因外出学习、开会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县长请假并征得同意。
(二)学习报告。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集体学习情况要及时向县委报告。
(三)学习通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研讨情况以及日常学习情况进行通报。
(四)健全档案。要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做到集中学习有考勤,学习内容有记载,集体研讨有记录,学习成果有检查。
五、学习组织
县人民政府成立中心学习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调研员,县人武部政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学习计划、总结、资料、记录及后勤服务等工作。根据需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