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其他文件其他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0/09 7.0k 阅读 50 点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9〕7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石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所有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运行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乡镇(街道)(不含县城城区)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包括规模化饮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水工程)、小型集中饮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0立方米的小型集中水厂、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和设计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饮水工程)。分散式饮水工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水利局对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行业监管责任,供水企业、农村饮水协会及各分会(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承担辖区内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责任。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县组建1个农村饮用水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饮水协会),下设33个乡镇(街道)分会,按协会章程进行运行管理,并在县民政局进行注册登记,采用自下而上产生分会及协会相关人员。由各分会落实公益性社会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饮水工程运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饮水工程维修维护、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六条 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管理制度,将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工作考核。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县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负责规模化饮水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小型集中饮水工程运行的安全及监督管理,并负责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及以上的集中水厂由相关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下的饮水工程由农村饮用水管理协会负责运行管理。

第九条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测、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公示制度、财务等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第十条 农村饮水严格执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一条 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以水养水”为主,政府适当补贴为辅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作为维修养护资金补助和管理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饮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运行管护主体。

第十三条 饮水工程经县级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明确工程管护单位和运行管理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由建设单位形成资产移交清册、完善相关手续,将饮水工程移交给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并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 下列范围为饮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一)水厂生产区及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电控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
    (二)规模化饮水工程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小型集中饮水工程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三)保证饮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
    供水单位应当在饮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饮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在饮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禁止在饮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在饮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饮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六条 县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法划定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定期开展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实行定期检测报告制度,日供水规模500立方米及以上的集中水厂应当有独立水质检测室和配备专业水质检测人员。

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应当制定水质监督检测计划,对饮水工程水质和水质卫生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八条 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水利局应当建立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应当开展制水消毒、水质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的技术培训。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平等、协商”原则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可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加强取水构筑物、输配水管道、水池等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增值增效;

(二)应按有关规定配齐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
    (三)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四)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五)应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分饮水工程单独核算。水费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六)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
    (七)规范供水档案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入户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五)变更户名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单位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管理的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饮水协会管理的饮水工程,由各分会、村组、用水户代表等参加,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水价。鼓励实行计量水价、底吨水价、其他企业或商业用水水价、入户费等。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由用水户管护的水表损毁、滞行、停行、逆行时,用水户应当告知供水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水表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量。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单位应制定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自然灾害、水源污染等突发事件,减少损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或者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村(社区)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在村规民约中应明确村内供水设施保护、用水、缴费等事项,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