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休闲广场片区老农机厂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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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休闲广场片区老农机厂家属院棚户区
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切实改善休闲广场片区老农机厂家属院广大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县政府决定对休闲广场片区老农机厂家属院棚户区进行改造,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房屋93户,房屋建筑面积4609.08平方米。该项目已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石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