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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石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2020/12/24 1.5w 阅读 305 点赞

石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石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石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要求,开展石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县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 照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的统一部署,我县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现 已完成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 年末,全县普查对象数量963个。包括工业源619个,农业源70个(其中生猪养殖场24个,肉牛养殖场9个,蛋鸡养殖场30个,肉鸡养殖场7个),生活 源238个(其中生活源锅炉14台,行政村207个,加油站16个,储油库1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6家(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厂35家,生活垃圾集中 处理处置单位1家)。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793.70吨,氨氮232.96吨,总氮850.91吨,总磷87.93吨,动植物油168.25吨,石油类0.62吨,重金属6.09千克。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24.50吨,氮氧化物1195.01吨,颗粒物3636.56吨,挥发性有机物624.89吨。

2017年,全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2.88万吨,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61.36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源普查对象619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乡镇(街道):南宾街道118个,万安街道96个,下路街道53个,临溪镇44个,西沱镇40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6.70%。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83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8家,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73家,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7.80%。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91套,设计处理能力

7742立方米/日。

2017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5.97吨,氨氮2.87吨,总氮16.37吨,总磷0.86吨,石油类0.62吨、重金属的排放量为0.06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豆制品制造业26.63吨,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20.33吨,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业14.1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1.12%。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业1.42吨,牲畜屠宰业0.33吨,啤酒制造业0.0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64.11%。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85吨,啤酒制造业4.92吨,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业2.2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85.46%。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0.42吨,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业0.22吨,牲畜屠宰业0.0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75.58%。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1位的行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0.51吨。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82.26%。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电子真空器件制造0.03千克,中药饮片加0.03千克。上述2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100%。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4套,脱硝设施4套,除尘设施134套。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31.95吨,氮氧化物934.65吨,颗粒物2201.31吨,挥发性有机物149.45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火力发电198.75吨,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211.72吨,水泥制造151.8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8.98%。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火力发电业408.62 吨,水泥制造行业388.63吨。上述2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5.30%。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水泥制造598.35吨,石灰石、石膏开采325.51吨,水泥制品制造116.0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47.2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面料鞋制造47.43吨,纤维板制造18.69吨,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2.1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52.36%。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88万吨,综合利用量32.45万吨,处置量4336.24吨,本年无贮存量和倾倒丢弃量。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本年产生量61.36吨,送

持证单位49.06吨,本年末本单位实际贮存量14.88吨,无自行综合利用和自行处置。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我县无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涉及农业种植业的乡镇(街道)33个,水产养殖的乡镇(街道)33个,畜禽养殖的乡镇(街道)33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70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为4074.47吨、55.25吨、514.85吨、64.59吨。

(二)种植业。

2017年,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40.30吨,总氮328.18吨,总磷36.30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14.78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2.41万吨,秸秆利用量9.79万吨。

2017年,种植业地膜使用量350.00吨,多年累积残留量56.13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029.81

吨,氨氮13.56吨,总氮181.77吨,总磷27.79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03.75吨,氨氮3.93吨,总氮39.13吨,总磷9.19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4.67吨,氨氮1.39吨,总氮4.90吨,总磷0.49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38个。其中:农村居民生活源以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元共计207个,其他普查对象包括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4个,储油库1个,加油站16个。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628.00吨,氨氮173.59吨,总氮317.64吨,总磷22.33吨,动植物油168.25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59.34吨,氨氮53.34吨,总氮116.46吨,总磷5.10吨,动植物油23.87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68.66吨,氨氮120.25吨,总氮201.18吨,总磷17.23吨,动植物油144.38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492.55吨、氮氧化物排放量260.36吨、颗粒物排放量1435.25吨、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量475.44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35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个,无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2017年,垃圾处理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26吨,氨氮1.24吨,总氮2.04吨,总磷0.15吨,重金属6.03千克。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35个,污水年实际处理量1169.91万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11个,处理污水1145.42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个,处理污水1.54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3个,处理污水22.95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697.03吨,氨氮213.05吨,总氮265.86吨,总磷47.93吨,动植物油20.83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065.00吨,处置量1065.00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个,垃圾处理量11.32万吨,全部填埋处理。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 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  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 业园区(产业园区)。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 4620)企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工业企业处理设施处理后直接排入环境的量,和再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最终进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不含散户)、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的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入河(海)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发表调查。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和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有组织排放、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使用,城市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民用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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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