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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

2016/12/17 7.1k 阅读 389 点赞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

通 知

潼南府办〔2016〕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依法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期交存标准:继续执行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交存。

二、首期交存时间: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特此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