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府发〔2021〕36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强化追责整改,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相关规定,授权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生在本区的下列火灾事故,应当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对象等重要场所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
(三)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
(四)同一地区短时间内频发、多发的火灾;
(五)引起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二、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应成立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视情确定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区市场监管局、火灾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属地管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与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三、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可以通过谈话、询问、指认、勘验等方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要以火灾事故调查为基础,围绕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灾害成因,依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查清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
五、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按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