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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2024—2025年)的通知

2024/12/25 1.1w 阅读 373 点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2024—2025年)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2024-2025年)》已经渝中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2024-2025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2024—2025年)

2024年12月


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2024—2025年)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围绕渝中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创造高品质生活作出示范”总体要求,建设“四化”现代都市,打造“四区”首善之地,坚持治理与引导并举,规范与活力并重,特色与品质兼顾,价值与景观共存的理念,推动渝中区户外广告“升级蝶变”。

第二条 编制意义

为落实《重庆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分区管控政策,结合渝中区风貌环境、历史文化及广告设置现状等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本次规划将对大型广告设施的位置、数量、类型和规格等进行控制与引导,突出重要街区、重要节点、重要道路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制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倡导规划具有鲜明特色的标志性户外广告,着力优化城市品位。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渝中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解放碑片区、朝天门片区、大坪片区、化龙桥片区、两路口片区、重庆总部片区、七星岗片区,面积约139公顷)及户外广告控制区(城市更新片区,面积约176公顷)。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2025年。

第五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7.《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9.《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0.《重庆市城市更新优化“十四五”行动计划》;

11.《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

12.《重庆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13.《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2002年7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4.《重庆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规划》;

15.《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6.《重庆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2021-2025年)》;

17.《重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CG028-2019);

18.《渝中区城市更新规划》(渝中府办〔2022〕21号);

1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规划原则

1.科学规范

户外广告的规划布局和设置方式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科学合理、绿色环保、和谐美观。

2.协调融合

户外广告与所附着建(构)筑物和场所的空间环境、造型风格、材质色彩、体量肌理相协调;设施之间互不干扰,有机融合,相得益彰。

3.特色鲜明

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应立足现实,并具有前瞻性。广告类型及形式具有时代感,鼓励创新,在整体协调基础上展现个性与文化内涵。

4.安全实用

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自身及附着物的结构、消防等安全,并考虑对相邻其他设施(交通、居住等)运行安全及使用的影响。保证实用,立足经济环保、美观耐用,便于施工和维护。

第七条 规划目标

本次规划的目标为:进一步提升户外广告品质,推动建设“四化”现代都市,打造“四区”首善之地,优化空间布局,塑造渝中“新环境”;打造区域亮点,激发渝中“新活力”;树立国际标杆,宣传渝中“新名片”。

第二章 明确规划控制对象

第八条 户外广告定义及规划对象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次规划对象为建(构)筑物及地面上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设施。

第九条 规划对象分类

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指设置在建(构)筑物立面、顶部等位置的户外广告,包括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和围墙广告。

2.地面上的户外广告:指直接在公路、道路两侧和广场地面上安装的独立式广告,包括小型立柱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立柱双(三)面体及实物造型广告等。

第三章 户外广告分区布局

第十条 布局结构

本次规划户外广告布局结构为“一心四组团”,按此结构进行户外广告设置。

1.一心:户外广告设置核心,含解放碑片区、朝天门片区、七星岗片区。

2.四组团:户外广告设置组团,含两路口-菜园坝组团、大坪组团、化龙桥组团和重庆总部组团。

第十一条 布局分区

根据渝中区建设“四化”现代都市,打造“四区”首善之地的目标定位,结合城市规划体系、城市建设实际、户外广告设置现状等情况,本次规划按照整饬规范片区、优化减量片区和优化品质片区进行分区指引,明确户外广告的管控引导策略。

1.整饬规范片区:控制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数量,对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划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

2.优化减量片区:减少现状户外广告设施存量,清除违规及损害市容市貌的广告位;优化现状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尺寸、材质与城市景观、街区、建筑及周边环境不协调,破坏城市秩序和建筑风貌,影响视觉通透性的广告位;优化现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较为密集,视觉效果较差的广告位;优化利用率低的广告位,减少长期黑屏的电子显示屏及长期空置的广告位。

3.优化品质片区:强化片区的核心功能定位,鼓励丰富多元的设置形式,体现区域特色活力;鼓励设置新型媒体广告,合理利用具备设置新形式户外广告的空间和载体。

第四章 制定分区管控指引策略

第十二条 展示区规划引导

1.总体控制要求

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鼓励设置创意广告和新型展示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建筑附属广告设施总面积应小于所在墙面面积(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墙面区域)的30%,墙面广告的设置区域控制在18层或55m以下。

2.控制要素要求

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形式、面积及位置、色彩、动态、照明等要素控制要求详见表1。

表1 展示区户外广告设施控制要素表

分区

广告

形式

广告面积

及位置

广告

色彩

广告

动态

广告

照明

展示区

1.墙面广告(平行墙面广告、单透玻璃贴广告、LED屏幕广告等)。

2.落地式广告(底座式广告、大型落地广告、景观创意广告等)

3.新型媒体或创意类广告。

1.建筑附属广告面积不得大于广告所在墙面面积(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墙面区域)的30%。

2.建筑附属广告位置高度须小于55m(18层以下)。

3.其余类型户外广告面积须满足相关控制要求。

户外广告色彩应与建筑及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谨慎大面积使用高艳度、高纯度色彩。

动态广告宜采用刷屏形式等缓慢动态。

1.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前须做相关评估,不得形成光污染。

2.城市中心区及商业中心区的最高亮度不得超过E4等级,其余区域根据地段位置选择适宜的亮度等级。

3、规划引导性要求

1)解放碑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

表2 解放碑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表

片区

定位

整饬规范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减量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品质片区

引导要求

丰富多元

区域联动

对标国际

1.广告设施应整洁有序,突出“少而精”。

2.突出片区生活氛围,强化街区秩序。

1.户外广告设施应疏密有致,与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体量、色彩相得益彰。

2.减少设置超大、超高的户外广告设施。

3.鼓励与城市家具、橱窗相结合的具有趣味性和景观性的户外广告,应注重本地文化的承载,凸显区域乃至重庆地域的文化特色。

1.对标国际,瞄准发展方向,打造与国际接轨的精品街区。

2.鼓励新材料、新技术的投放应用。

3.开敞空间区域可适当设置互动广告、智能化广告,加强沉浸式体验,多维度营造商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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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解放碑片区引导性分区布局规划图


表3 朝天门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表

片区

定位

整饬规范片区引导要求

优化减量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品质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布局

整体打造

地标联动

/

1.应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避免随意堆积的设置形式;注重与朝天门区域内新建、在建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整体融合,以片区为单位整体营造,优化整体品质。

2.依托街巷格局,集约利用空间,精心打造与城市特色、空间特征相协调的互动类广告设施,提高区域吸引力。

1.区域环境应整体有序,局部适度活力丰富。

2.鼓励结合环境及建筑(群)特征设置地标性广告,构建区域特色,强化空间辨识度。

3.结合公共空间、城市界面、设置艺术化、创意化的户外媒体,丰富场所空间活力,优化城市文化品位。

4.鼓励应用户外广告新技术,将5G技术、全场景数字互联技术等与户外广告进行融合,塑造“购物+体验”场景,助力全国示范智慧商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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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朝天门片区引导性分区布局规划图


3)大坪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

表4 大坪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表

片区

定位

整饬规范片区引导要求

优化减量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品质片区

引导要求

突出节点

强化体验

营造活力

/

/

1.注重商业内街的多样化展示,营造片区内不同区域的氛围差异。

2.结合场地空间、公共设施及景观环境增设互动类广告设施,增加趣味性、互动性体验,增强对人流吸引,强化商业氛围。

3.商业内街可合理运用光电技术,塑造独特的夜间环境,激活城市夜经济,为发展增添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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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大坪片区引导性分区布局规划图

4)两路口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

表5 两路口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表

片区

定位

整饬规范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减量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品质片区

引导要求

时尚大气

品质优先

塑造门户

片区内多为酒店建筑、住宅建筑,沿主干路建筑立面,如新山城商务大厦、重庆天友大酒店,缺少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需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保证设置品质。

/

1.可结合进入片区内主要道路交叉口区域设置景观创意广告,强化门户特征,展现区域形象。

2.重庆中心作为该区域乃至渝中区标志性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立面一体化设计,优化区域环境的整体品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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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两路口片区引导性分区布局规划图

5)化龙桥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

表6 化龙桥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表

片区

定位

整饬规范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减量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品质片区

引导要求

点亮地标

强化界面

塑造名片

/

/

1.户外广告设施应侧重品质引导,融入高品质城市建设中。

2.标志性建筑结合邻近建筑进行整体打造,形成城市界面视觉焦点,增强区域吸引力,塑造独特的滨江界面。

3.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形式进行设置,以现代时尚的展示方式宣传城市文化,优化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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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化龙桥片区引导性分区布局规划图

6)重庆总部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

表7 重庆总部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表

片区

定位

整饬规范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减量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品质片区

引导要求

紧扣主题

有序引导

精致发展

/

/

1.户外广告以景观环境风貌为出发点,严格限制设置数量,精心布置,助力中国西部总部经济高地建设。

2.结合城市家具设置户外广告,实现单一功能向多功能复合的转变,体现总部园区的现代化魅力。

3.户外广告结合数字信息技术设置,推动户外广告数字化发展,匹配总部城发展理念。4.重要景观节点及开敞空间宜结合环境特征,设置艺术化的落地式户外广告,展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区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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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重庆总部片区引导性分区布局规划图

7)七星岗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

表8 七星岗片区规划引导性要求表

片区

定位

整饬规范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减量片区

引导要求

优化品质片区

引导要求

整洁有序

风貌和谐

公益宣传

1.区域应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妨碍居民生活,不影响街区风貌特色,户外广告整体应自然、和谐,生活氛围浓厚。2.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尺度,只可结合商业建筑及居住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少量户外广告。3.鼓励通过城市家具广告等方式促进行人的互动交流。4.沿街界面户外广告尺度和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色彩选择以温馨舒适为主,营造安静、和谐的视觉环境。5.注重历史文化和公益宣传,落实“人文七星岗、母城老底片”的片区定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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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七星岗片区引导性分区布局规划图

第十三条 控制区规划引导

1.总体控制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整体有序,建筑附属广告设施总面积应小于所在墙面面积(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墙面区域)的15%,墙面广告设施的设置区域控制在6层或30m以下。

控制区内属于两江四岸治理提升范围内的建筑附属户外广告设施应严格控制。

2.控制要素要求

控制区户外广告设置形式、面积及位置、色彩、动态、照明等要素控制要求详见表9。

表9 控制区户外广告设施控制要素表

分区

广告

形式

广告面积

及位置

广告

色彩

广告

动态

广告

照明

控制区

1.墙面广告(平行墙面广告、单透玻璃贴广告、LED屏幕广告等)

2.落地式广告(底座式广告、大型落地广告、景观创意广告等)

3.新型媒体或创意类广告

1.建筑附属广告面积不得大于广告所在墙面面积(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墙面区域)的15%。

2.建筑附属广告位置高度须小于30m(6层以下)。

3.其余类型户外广告面积须满足相关控制要求。

控制区户外广告色彩应与建筑及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谨慎大面积使用高艳度、高纯度色彩。

动态广告宜采用刷屏形式等缓慢动态。

1.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前须做相关评估,不得形成光污染。

2.城市中心区及商业中心区的最高亮度不得超过E4等级,其余区域根据地段位置选择适宜的亮度等级。

第十四条 点位、面积控制

本次规划期内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数量为440块,面积约18872㎡,详见表10。其中商业广告数量为395块,占比90%;公益广告数量为45块,占比10%。未建成控制区预留广告面积约5000㎡,详见表11。

第十五条 点位布局原则

本次规划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布局、提升品质、兼顾公益的原则进行点位布局。

表10 户外广告规划统计表

规划

意见

片区

拆除

(块)

保留

新增

规划后统计

数量(块)

面积(㎡)

数量

(块)

面积

(㎡)

数量

(块)

面积

(㎡)

解放碑

512

216

7180

4

340

220

7520

朝天门

139

26

1714

0

0

26

1714

大坪

62

132

5376

1

100

133

5476

两路口

18

0

0

7

1582

7

1582

化龙桥

23

12

714

2

680

14

1394

重庆总部

21

9

300

0

0

9

300

七星岗

17

13

832

0

0

13

832

其他

0

18

54

0

0

18

54

总计

792

426

16170

14

2702

440

18872

表11 未建成控制区预留广告面积统计表

预留片区

预留面积(㎡)

长滨路沿线

250

大坪正街

1000

中山三路

500

金银湾

500

菜园坝滨江新城

1000

黄花园产业园

250

煤建新村

500

大鹅岭景区

500

朝天门市场

500

汇总

5000

第五章 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 规划户外广告类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渝中区城市发展实际,对户外广告类型按照禁止、控制、鼓励三种方式实施规范管理。

1.禁止类户外广告设施:违反国家、重庆市相关要求,与城区定位、环境不相符的类型,包括屋顶广告设施、桥体广告设施、窗户广告设施、立杆式广告设施、跨街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布幅条幅广告设施(临时广告除外)及施工围挡广告设施(公益广告除外)。

2.控制类户外广告设施:通过有效控制和品质管理,可烘托商业氛围,促进商业宣传的类型,包括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灯箱、玻璃贴、LED电子显示屏)、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广告、大型落地广告、落地LED电子显示屏)、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候车厅、报刊亭、自动售货机)、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车辆、船舶、空中移动设施)。

3.鼓励类户外广告设施:高品质、新媒体,有利于进行艺术化表现的类型,包含景观创意广告、新型媒体广告、城市驿站广告等。

第十七条 各类型户外广告管控要求

1.平行于墙面广告设置要求

1)贴附于墙面或嵌入式户外广告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商业区单个广告面积宜小于100㎡,商业区外宜小于50㎡,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2)广告设施顶部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顶部和女儿墙,禁止在建筑物18层或55m以上墙面部分设置墙面广告设施。

3)墙面广告大小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4)鼓励设置内透光方式照明的灯箱、灯箱式三面翻广告。

5)外投灯方式的照明灯具小型化、隐形化,外置灯具距离建筑不宜大于800mm。

6)墙面广告应结合街区环境、建筑立面进行统筹布局,整体设计。

7)广告设施的排列应具有一定的韵律感,如结合建筑整体结构、虚实关系进行等距或高低错落排列。

8)相邻广告设施之间应适当留白,与建筑墙面形成虚实结合的布局特征。

2.玻璃贴广告设置要求

1)仅允许在商业建筑或者商住混合建筑的商业部分玻璃幕墙上设置广告设施。

2)隐框玻璃幕墙不得设置玻璃贴广告。

3)玻璃贴单面透光率不得低于50%,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LED玻璃屏广告设置要求

1)广告的氛围、亮度、风格及内容应当与所依附建(构)筑物的功能、性质相吻合。

2)依据广告设施的所处位置及规格,对其显示精度、透光率及亮度等参数进行严格控制。

3)不得对行人、驾驶员产生眩光,避免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等。

4)设置时应当对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和可实施性进行评估。

4.墙面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要求

1)电子显示屏装置类广告设施有小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隐形式显示屏广告设施、投影广告设施等类型,面积不宜大于300㎡。

2)国家机关、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允许在用地红线范围以内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广告内容仅允许发布公众服务信息及公益宣传的内容,禁止发布第三方商业广告。

3)在车行道路沿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小于25m或面向来车方向区域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不得播放连续活动画面,车行道路沿线禁止设置播放声音的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禁止在建构筑物2层或6m以下、6层30m以上墙面部分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

4)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不得对居民造成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开启时间不宜早于7:00,关闭时间不宜晚于22:00,重大节庆活动等特殊活动除外。

5)除商业区域外,禁止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的规定。

6)除商业区域外,禁止播放动态画面,仅允许静态刷屏,每个固定画面播放时间应当不小于7秒。

7)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8)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5.围挡广告设置要求

1)禁止利用施工围挡设施设置发布商业广告设施。

2)施工围挡设置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式等形式,不得突出墙面。

6.围墙广告设置要求

1)围墙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出围墙的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墙面,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2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2)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广告设施的体量要与围墙形式及所处环境整体协调,禁止在未预留广告位置的围墙上设置广告。

3)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围墙安全。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7.底座式广告设置要求

1)不得在道路分车带中设置底座式广告。

2)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100㎡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3)宜平行于道路设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5至1m;底座占地面积应小于1㎡,宽度应小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5)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应小于2.5㎡,厚度应小于0.5m,总高度不应大于2.5m;广告设施间距应大于60m。

6)在同一路段的广告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的统一,并与街道上的座椅、垃圾桶等街道公共设施或建(构)筑物相协调。

7)步行街上的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8)鼓励广告设施智能化、功能复合设置。

8.落地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要求

1)面积大于100㎡的广场(空地)允许设置。

2)鼓励广告设施造型结合区域环境进行设计。

3)落地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应满足大型落地广告及墙面电子显示屏的相关要求。

9.景观创意广告设置要求

1)鼓励设置景观创意广告。广告设施的造型设计应结合区域定位和景观环境,彰显城市文化内涵,突出区域属性,塑造地标性城市景观。

2)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应具备良好的观看位置、角度以及观赏面。

3)景观创意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正常通行,不得破坏周围环境及绿地景观。

4)广告内容应以宣传城市文化、品牌为主。

10.新型媒体广告设置要求

1)新型媒体形式包括:裸眼3D、墙体投影、波浪屏等。应单项报审、单项评估、单项审批、单项监管。

2)仅允许在广场、步行街等城市开放空间进行投放。

3)不得投放未通过评估的广告画面,不得影响交通及居民出行。

4)新技术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及施工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通过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5)LED显示屏必须由正规厂家生产,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6)LED显示屏的播放不得干扰交通信号。

7)新技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的要求,LED显示屏的播放亮度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标准。

8)设置空中移动广告设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城市驿站广告设置要求

1)鼓励于商业街区、公园广场、社区街道等区域设置城市驿站。

2)户外广告设施应结合驿站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注重区域文化的彰显与商业氛围的营造。

第十八条 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引导

1.展示区与控制区内的户外公益广告优先安排、依法依规管理,其面积或点位不低于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或点位的10%。公益广告设施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2.因公益宣传需要,在满足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等城市安全要求,以及不影响城市风貌景观的前提下,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突破相关控制性条款的,设置方案在经宣传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办理设置许可申请。

3.公益广告设置不应损害城市景观、建筑物和天际线,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形式、面积及位置、色彩、动态、照明等要素控制必须与街道景观、建筑物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4.利用灯杆、电杆、施工围墙(挡)等设施发布临时性公益广告,其设置要求还应符合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具体设置要求。

5.商业广告设施可根据需求可发布公益广告画面。

第六章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第十九条 明确规划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即为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定性文件,是编制未建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规划设计及户外广告整治实施方案的基本依据。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户外广告整治实施工作的引导

1.按照《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相关控制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针对禁止设置区内的现状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展示区、控制区内应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整治实施方案(分批或整体)。

2.按照《重庆市渝中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相关控制要求,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应提升改造或新增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治实施,以逐步升级户外广告设施品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规划生效

本规划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划修改

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和控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