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相应政策的调整,尤其是2013年调整了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2016年实行住房货币安置政策以后,征地拆迁补偿成本大幅度提高,2011年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标准已经不再适宜。因此,现就我区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价款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和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审批划拨供地,并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或者将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市、区规定的项目用地标准,从严核定划拨用地规模,禁止超标准审批划拨用地面积。划拨供地项目调整或未按约定期限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严格土地成本审核,加强划拨供地价款管理
加强土地片区成本的审核,并由区财政局复核土地成本。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手续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划拨价款:
(一)江南组团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120万元/亩(含绿化费3万元/亩);江东、江北组团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66万元/亩(含绿化费3万元/亩);涪陵新城区(含义和镇区)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60万元/亩(含绿化费1万元/亩);龙桥组团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56万元/亩(含绿化费1万元/亩);白涛、清溪、新(妙)石(沱)功能组团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55万元/亩(含绿化费1万元/亩);其他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37万元/亩(含绿化费1万元/亩)。
(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手续时,若划拨供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实际成本低于前款确定的标准,按前款确定的标准收取划拨供地价款;若划拨供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实际成本高于前款确定的标准,原则上按区财政局核定的实际成本费用收取划拨供地价款。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2016年10月1日前已向国土部门申报并受理的,按涪府发〔2011〕6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划拨供地价款;2016年10月1日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成本费用收取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11〕68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