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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

2020/10/14 1.9w 阅读 420 点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关于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10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201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是指在我区就读的城市和农村(含县镇、市辖区所属农村和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包括初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免除学杂费

第四条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区按照中央政策规定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方式,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

第五条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按照每生每年120元落实城乡中小学取暖费,具体根据各地采暖期的长短和采暖温度高低按照85元、105元、140元、180元、220元标准划分层级补助。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各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基准定额、学生人数和分担比例足额予以落实,保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取暖公用经费、寄宿生补助标准和教育事业统计基数的学生人数予以补助,民办学校开学前要公布本校实际收费标准,按照补助标准直接减少学生相关收费,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接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民办学校对相应减少收费的学生名单、项目、金额和签字表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地(县、市、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区域内公办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三章免费教科书

第八条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自治区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地方课程教材及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不属学生个人所有。循环使用的免费数科书版本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教科书版本的,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规定进行,并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

第九条免费教科书选用范围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义务教育部分)》进行选购。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县、市、区)接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工作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规定课程和自治区规定配套辅助学习资源等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结合自治区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免费发放。政府采购应在各地(县市、区)教科书选用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尽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考虑供货质量、适用性和价格等因素。

第十一条纳入循环使用的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包括小学《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和《体育与健康》。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纳入循环教科书使用范围。循环教科书原则上省按每年在校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比例补充和更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循环教科书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循环教科书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和消毒等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的开展。

第十二条各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免费教科书征订、发放和结算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费教科书发放和结算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免费教科书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免费提供教科书,确保免费教科书发放和结算金额真实、准确,防止发生违纪和浪费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人数、擅自扩大提供范围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浪费等行为,将追究相关都门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免费教科书订和发放环节的监管。各地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免费教科书征订工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注册在校人数,并充分考虑小学、初中一年级招生人数和学生转学等因素,合理确定兔费教科书预订数量,不得将学前班学生等用书纳入免费提供范围。开学后,学校要及时将免费教科书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并认其做好教科书清点和验收工作。征订数量不足的,要及时通知供应商补充教材(自治区在签订教科书采购合同中已要求供应商备存一定数量教材),以保证正常教学的开展;征订数量多于实际在校生人数的免费教科书不得纳入结算范围,也不得由学生负担,应及时退还供应商。

第十四条对因年龄、转学等原因暂未注册学籍且开学实际在校就读的学生,应免费提供教科书。学籍注册结束后未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实名登记学生姓名、班级、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加强免费教科书结算工作的管理。各地(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免费教科书验收和结算工作,各地(县、市、区)对所属学校上报的免费教科书人数、科目和结算金额进行认真审核,并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注册和教育事业统计学生入数及供应商供书数量进行核对,确保教科书数量和结算金额准确无误。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根据各县(市、区)各年级开设科目、版本和在校生人数,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免费教科书学生人数和结算金额等内容认真审核,并与供应商进行核对,防止发生多报、漏报等行为。

第四章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第十六条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生均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特教每生每年1750元(含自治区提标资金250元)。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全区平均资助面为96%,农村寄宿生100%、城市寄宿生39%。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各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扩大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和调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资助资金可采取打入银行卡和充值饭卡等形式,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地(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确保学生足额享受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有关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各地(县、市、区)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关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金领取表》(见附件2)后,即可发放补助资金。每年11月20日前,学校将爱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各地(县、市、区)要遂级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年12月上旬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政治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预算分配和下达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额度和各单位(地、州、市)绩效目标,各单位(地、州、市)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将预算发文抄送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章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则政部门应将“两免一补”资公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自评工作、各学校要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参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两免一补”分配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枫、玩怒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各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两免一补”等资助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课堂、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日常宣传,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視、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积极运用移动通讯平合、网络平台等新兴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县、市、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

附:1.自治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流程及分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金领取表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情况汇总表

附1:

自治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流程及分工

一、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

【承办单位】:自治区教育条件装备和勤工俭学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厅条装办”)

【配合单位】: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教材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工作程序】:

1.根据自治区教材审定委员会及教材处确定的教材目录(由教育厅基教处提供),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免费教科书采购品目(科目及版本);

2.教育厅条装办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向自治区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审批,提交《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4.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各出版社根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指定时间内交至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内地出版社若不能亲自前来参加投标,需由自治区各出版社代理投标的,必须按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备齐相关证明文件。

5.招标结束并确定中标出版社后,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市中标公告。各出版社解决招标谈判时的有关问题,并在先前所报教材技术参数表的基础上,填报最终确定的价格(中标价格,也即让利后价格),加盖各出版社公章后与协议书分别交至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厅条装办及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6.协议书签订完后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向各出版社发出中标通知书。

【完成时间】: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于3月20日前完成。

二、免费教科书征订

【承办单位】:各级教育条装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配合单位】:各级新华书店

【工作程序】: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规定的免费教科书科目表,确定辖区内所需免费教科书科目并印发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县级教育条装办会同当地新华书店组织各学校按实际在校人数填报征订教材种类及数量,对免费教科书征订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正本报送地(州、市)教育条装办,副本报送地(州、市)新华书店;

3.地(州、市)教育条装办及新华书店分别抽查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正本报送教育厅条装办,副本报送自治区新华书店;

4.教育厅条装办、自治区新华书店对各地报送的免费教科书需求科目及数量进行审核、汇总,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完成时间】:为保证课前到书,县级教育条装办及新华书店向地(州、市)一级报送征订数量的时间为:秋季学期每年3月30日前,春季学期每年9月30日前;地(州市)一级教育条装办及新华书店向自治区报送征订数量的时间为秋季学期每年4月15日前,春季学期每年10月15日前。非免费教科书(含高中阶段)征订分工,程序及时同要求与免费教科书征订工作一致。

为顺利开展教科书征订工作,非免费教科书(合高中阶段)征订程序及时间与免费教科书征订工作要求一致。

三、免费教科书价格变动的处理

【承办单位】: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教育厅条装办、自治区新华书店

【工作程序】: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教材最终支付价格与中标价格有出入的,必须报送教育厅条装办审核后,由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商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有关部门商定。

四、免费教科书发放和验收

【承办单位】:各新华书店、各级教育条装办

【配合单位】: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工作程序】:

1.各级新华书店按照教育厅条装办,自治区新华书店审核、汇总的各地免费教科书需求科目及数量,将免费教科书直接发往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各级教育条装办组织所辖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免费教科书进行验收并办理收书手续;

3.验收合格后,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时将免费教科书发放给学生,并做好循环教科书的管理、使用工作;

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报县级教育条装办备案;

5.地(州、市)教育条装办组织开展对所辖县(市、区)免费教科书发放、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免费教科书结算

【承办单位】: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教育厅条装办

【工作程序】:

1.教育厅条装办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一年两次对全区免费教科书征订、发放情况进行审核,由教育厅条装办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后加盖公章,交由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2.教数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政厅相关部门按规定支付免费教科书采购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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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