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69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江津区滨江新城政务服务中心A1栋7楼719办公室
联系方式:023-8122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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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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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鲍*元 |
土地/房屋 |
江津区德感街道***矿区川齿厂福利区*幢*2号 |
203字第0372**号、津国用(1995)字第24**号 |
鲍*伟 |
登记机构: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