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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的公示

2025/10/20 1.9w 阅读 80 点赞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8号),现将《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如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及时向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反映(举报电话:023-49825088)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1日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民政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报送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加盖公章)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情形

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0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尚未制造出成品或尚未产生销售额,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免予处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0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销售对象不超过5人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从轻处罚依据

从轻处罚情形

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0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

2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1项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

3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0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销售对象不超过5人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2000元的。

4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1项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不超过1次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2000元的。

备注:第1项—第2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3项—第4项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