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精神,现就2022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审批服务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2022年1月1日后新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在此次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
对培训机构执行法规、场地设备、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培训服务等五个方面开展评估,并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评估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三、评估程序
评估时间为2023年7月下旬至8月下旬,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
对照《济南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标准》(附件1)进行自查赋分,并提报以下材料:
1.《济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请填写“自查赋分”栏目,并根据“提报材料”栏目要求进行梳理并装订成册(按照评估标准中项目排序);
2.《济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评估报告书》(附件2);
3.《济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工作台账》(附件3);
4.《2021-2022年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
5.《济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擅自变更且未审批备案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填写)(附件5);
6.《济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广告备案表》(附件6);
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情况表》(附件7);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举办者及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举办者为单位的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PDF扫描件;教学场所设置的视频资料(视频影像资料需按照学校布局,从进门开始将教学场所内的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理论及实操教室的具体布局及设施设备拍摄全面,视频影像须连贯清晰,确保能真实反映学校现实状况,保证所拍摄的视频内容真实、完整);
以上所有材料应以环保节约为原则,胶装成册,不得过渡装帧和修饰,请于8月10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区县(功能区)统一送至集中评估地点(另行通知)。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压缩后统一命名为“**区--培训机构名称”,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二)评估阶段(8月中下旬)
采取查阅报送资料、实地察看方式开展评估,综合评估后确定结果。综合评分60分(含)以上及整改后赋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培训机构;整改后综合赋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培训机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2、63、64、65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评估不合格培训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整改阶段
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须认真整改,并做好复评准备。对整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失信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开展培训机构评估工作,是提高我市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的有效措施。各区县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做好材料报送、通知整改等各项工作。各培训机构要精心准备,认真自查,积极配合做好实地查看的各项准备工作。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曾吉祥
联系电话:51705978
联系邮箱:jnrlzyshbzjzynljsc@jn.shandong.cn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