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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设置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2024/04/07 1.8w 阅读 489 点赞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5号)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设置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性质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用于协助开展高标准农田设施巡查看护的辅助性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岗位设置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公益性岗位,优先在全市实施过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产粮大县和已建立管护平台的区县章丘区、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济阳区、平阴县、商河县、起步区开发设置,原则上项目涉及到的村庄,每村设置一个。实际岗位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已开发岗位情况、年度岗位计划、工作任务需求、基层实际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政策精神,全面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要求,深刻认识高标准农田管护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意义。

2.熟悉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相关业务,详细掌握工程设施受益范围边界,了解责任区范围内的水土资源状况。

3.按时上岗,定期开展高标准农田设施巡查工作,建立考勤登记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考勤记录。

4.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群众规范使用高标准农田设施进行业务指导。

5.积极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对非法破坏、占用高标准农田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6.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设施运行管护排查,发现问题及早整改。对于简单易改问题,实行边查边改;对于复杂难改问题,第一时间上报行业监管部门处理。

7.利用财政补助、水资源费等管护经费,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设施维修养护。

8.负责高标准农田设施利用保护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涉及高标准农田管理的防汛抗旱、灾害预警等工作。

9.定期上报个人工作总结,由行业监管部门或其委托乡镇定期开展个人履职情况考评,落实奖优罚劣制度。

10.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相关工作。

四、岗位人员条件

1. 积极上进,甘于奉献,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符合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当地高标准农田有关情况,对农田建设新知识、新技术有较强理解和接受能力,经培训后,可以熟练使用高标准农田管护APP。

3.住所距离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较近,能快速到达看护现场。

4.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岗位待遇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公益性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区县综合确定,按月发放,并按规定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六、开发管理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公益性岗位纳入各地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行政职能的功能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岗位所在乡镇(街道)统一负责, 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七、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田基础设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各负其责, 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岗位的职责明确、在岗人员的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刘  川

联系电话: 51705263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郝桂喜

联系电话: 51709066

附件:济南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公益岗位计划参考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8日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协作处)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济南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公益性岗位计划参考表

序号

区县

需求数量

备注

1

章丘区

145

2

长清区

185

3

莱芜区

81

4

钢城区

27

5

济阳区

227

6

平阴县

139

7

商河县

629

8

济南起步区

64

合 计

1497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