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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5/12/10 1.5w 阅读 426 点赞

各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审批服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

二、评估内容

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培训服务以及党建等其他有关情况开展评估,对消防类培训机构有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落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混乱、诱导培训费用贷款等问题情况予以重点关注,评估组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评估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三、评估程序

(一)自查阶段(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

对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标准》(附件1)进行自查赋分,并提报以下材料:

1.《济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请填写“自查赋分”栏目,并根据“提报材料”栏目要求进行梳理并装订成册(按照评估标准中项目排序,此评估标准除和其他材料胶装成册外,还需另外单独打印一份一起提交);

2.《济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评估报告书》(附件2);

3.《济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工作台账》(附件3);

4.《2025年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

5.《济南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广告备案表》(附件5);

以上评估所涉及的有关资料请加盖学校公章,一并与办学许可证、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进行扫描,于12月21日前将PDF格式扫描件文件,压缩后(名称为**区--培训机构名称)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资料统一送至指定联系地址,逾期不再受理。

(二)评估阶段(2025年12月21日至2026年1月7日)

本次评估通过查阅报送资料与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综合两项评估情况确定最终结果。合格判定标准如下:评估标准得分60 分及以上且现场评估得分60 分及以上的,认定为合格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得分或现场评估得分任意一项低于 60 分的,认定为不合格培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列为整改单位:实际办学情况与办学许可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3条等相关情形的;投诉举报多,且情况基本属实,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整改阶段(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

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做好复评准备。整改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予以公布。对长期未开展培训办学,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要求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将依法依规启动吊销办学许可证程序。

四、工作要求

经前期招标工作程序,确定鲁徽(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评估实施主体,实地查看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评估周期内还将征求属地监管意见,有关情况一并作为评估重要参考。评估结果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在我局网站进行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51705972

联系人:荣蕾18954180186  吴昊15562681899

联系地址:济南市槐荫区三箭和平广场3号楼4楼

联系邮箱:jnrsjzjc_pxjg@126.com


附件:1.济南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标准.doc

2.济南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查评估报告书.doc

  3.济南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建工作台账.xlsx

4.2025年度培训人员花名册.xls

  5.济南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告备案表.doc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