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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2020/12/02 1.8w 阅读 540 点赞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市委平安重庆建设工作等相关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疏漏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烟草专卖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有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部署。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具体政策、制度和机制,明确目标责任、细化任务分工。

(三)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工作沟通,建立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衔接机制,通报全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

(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提议召开。会议通报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各行业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难点,协调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研究联席会议议题。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四、办事机构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制度,着力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平安重庆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将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线索、情况、有关证据材料以适当形式抄送或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抄告、办理和反馈,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发现、谁抄告”的原则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接收抄告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抄告部门。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行政处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进行抄告。

(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抄告的。

第五条 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具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时,应使用《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见附件1)。抄告送达可采取内网转办、直接送达、邮寄(挂号)、传真等形式。

第七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内网转办、直接送达、邮寄(挂号)、传真等形式,将《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见附件2)反馈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信息抄告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说明理由并书面反馈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反馈信息抄告回执或者办理结果,或者不接收抄告信息且不说明理由的,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

      2. 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


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doc

武隆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