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15-02-04 点击数: 1919
徐府发〔2015〕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
调整对象:
1、区征地养老服务所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服务人员;
2、本区区属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3、本区域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2015年2月3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征地劳动力事务中心,
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区法院,区征地养老服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