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16-07-07 点击数: 6238
徐府发〔2016〕20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地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5〕30号)以及《关于2016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6〕2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
调整对象:
1.区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2.本区区属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3.本区域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2016年7月7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征地劳动力事务中心,
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区法院,区征地养老服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