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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乌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的通知

2023/05/24 1.4w 阅读 111 点赞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乌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乌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进一步巩固提升“十四五”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武隆区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乌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要求及原则。

按照“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基本原则,分批分类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确保实施整治后的各个排污口入河水质有所改善,原则上需要满足的整治要求如下:

混入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排放水体基本达到V类水平,排放指标中,化学需氧量≤40毫克/升,氨氮≤2毫克/升,总磷≤0.4毫克/升;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溯源调查,整改混接错接管网,规范接驳雨污管网混接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通过截污纳管纳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予以处理。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对分散式村庄可因地制宜采用三级化粪池、小型湿地等技术和工艺,鼓励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污许可证上核定的有效排放标准。排放污水中不应检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界排污口中未检出的污染物种类。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执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执行排污许可证上核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水中不应检出该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排污单位污水中未检出的污染物种类。

工矿企业排污口:执行排污许可证上核定的有效排放标准,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浓度不高于其接纳的排污单位污水达标排放浓度限值,不应检出其接纳的排污单位工矿企业污水中未检出的污染物种类。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不排放工业污水;初期雨水已收集并纳入工矿企业排污口;排水悬浮物≤50毫克/升,溶解氧≥2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20毫克/升,氨氮≤8毫克/升,如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初期雨水排放限值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不高于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初期雨水排放限值要求;非雨天不排水。

(三)工作范围。

乌江入河排污口144个。

(四)工作安排。

2021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标志牌树立及部分排污口整治;

2022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编码及命名调整及部分排污口整治;

2023年年底前,完成70%排污口整治;

2025年4月前,基本完成乌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5年年底前,对144个入河排污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分析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交办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明确我区入河排污口156个。我区结合周边区县反馈情况,接收实际位于我区的排污口2个,自查新增排污口2个,形成排污口清单共160个。2021年7月,全区完成了160个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经生态环境部系统核减排口16个,形成武隆区乌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144个。

检测异常的入河排污口汇总表

序号

入河排污口名称

入河排污口编码

乡镇

(街道)

检测情况

重点工程整治

1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南城广场外侧雨洪排口

FE5001560401YH00

凤山街道

劣Ⅴ

√

2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棉花坝武隆中学旁雨洪排口

FE5001560402YH00

凤山街道

劣Ⅴ

√

3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城国际雨洪排口

FE5001560403YH00

凤山街道

劣Ⅴ

√

4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白马中学外雨洪排口

FE5001560705YH00

白马镇

劣Ⅴ

√

5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石鼻子雨洪排口

FE5001560404YH00

凤山街道

Ⅴ

√

6

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居民安置点东北侧20米入乌江沟渠

FE5001560307GQ00

江口镇

劣Ⅴ

√

7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南滨路人行桥下油房沟雨洪排口

FE5001560406YH00

凤山街道

劣Ⅴ

√

8

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进士西路84号下方雨洪排口

FE5001560311YH00

江口镇

劣Ⅴ

√

9

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银盘电站外其他排口

FE5001560312QT00

江口镇

Ⅳ

立行立改

10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林强石材东北100米处入乌江雨洪排口

FE5001560408YH00

凤山街道

Ⅳ

√

11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外20米雨洪排口

FE5001560718YH00

白马镇

劣Ⅴ

√

12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派出所北150米桥下雨洪排口

FE5001560719YH00

白马镇

劣Ⅴ

√

13

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导航信号台下雨洪排口

FE5001560316YH00

江口镇

劣Ⅴ

√

14

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外滩100外下方城镇雨洪排口

FE5001560507YH00

芙蓉街道

劣Ⅴ

√

15

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进士东路55号外生活污水排污口

FE5001560323SH00

江口镇

劣Ⅴ

立行立改

16

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土坎大桥正下雨洪排口

FE5001560614YH00

羊角街道

劣Ⅴ

√

17

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土坎大桥下北端偏东10米雨洪排口

FE5001560615YH00

羊角街道

劣Ⅴ

√

18

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福康医院外雨洪排口

FE5001560510YH00

芙蓉街道

劣Ⅴ

√

19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示范幼儿园外南滨路外雨洪排口

FE5001560419YH00

凤山街道

劣Ⅴ

√

20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人行桥下雨洪排口

FE5001560421YH00

凤山街道

劣Ⅴ

√

21

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信号台农家乐外雨洪排口

FE5001560512YH00

芙蓉街道

劣Ⅴ

√

22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64号外1号雨洪排口

FE5001560736YH00

白马镇

劣Ⅴ

√

23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66号外雨洪排口

FE5001560738YH00

白马镇

劣Ⅴ

√

24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盛世金都外雨洪排口

FE5001560426YH00

凤山街道

劣Ⅴ

√

25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天誉环保对面堤防雨洪排口

FE5001560744YH00

白马镇

劣Ⅴ

√

26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磷肥厂外入石梁河雨水排口

FE5001560745GY00

白马镇

劣Ⅴ

√

27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大罗溪桥西800米三溪村河对面雨洪排口

FE5001560758YH00

白马镇

劣Ⅴ

√

28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外雨洪排口

FE5001560751YH00

白马镇

劣Ⅴ

√

29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渔鼎园对面雨洪排口

FE5001560754YH00

白马镇

劣Ⅴ

√

30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示范幼儿园南滨路外2号雨洪排口

FE5001560427YH00

凤山街道

劣Ⅴ

√

31

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国平小区红绿灯外侧滨江路步道雨洪排口

FE5001560428YH00

凤山街道

劣Ⅴ

√

32

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杨家湾隧道出口50米农村生活污水排口

FE5001560611NY00

羊角街道

劣Ⅴ

立行立改

三、主要任务

(一)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工作。完成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等排污口标志牌设置。其他排污口,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二)入河排污口分类编码及命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文件要求,我区144个乌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如下:工业排污口5个,其中生产废水排污口2个、厂区雨水排口3个;农业农村排污口4个,其中水产养殖排污口1个、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3个;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8个,其中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4个、生活污水排污口4个;城镇雨洪排口73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30个;其他排口24个。

排污口分类明细表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个数

(一)工业排污口(5)

生产废水排污口

2

生活污水排污口

0

厂区雨水排口

3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4)

水产养殖排污口

1

畜禽养殖排污口

0

种植业排口

0

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

3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8)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4

生活污水排污口

4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0)

生产废水排污口

0

生活污水排污口

0

雨水排口

0

(五)城镇雨洪排口(73)

城镇雨洪排口

73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30)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30

(七)其他排口(24)

其他排口

24

总计

144

(三)分类明确整治要求。

1. 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拆除。按照相应要求,不再排污的排口,也纳入依法取缔之中。

2. 清理合并一批。

按照国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整合。对城镇生活污水排口进行截污纳管,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将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纳管;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散排口,推进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同一流域所属上下游的排口,只算一个,其余排口纳入清理合并。

清理合并类排污口整改销号后不具备排污条件,不纳入河长制常态巡查范畴和入河排污口台账管理。

3. 规范整治一批。

对雨污分流不彻底、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等系统原因,应考虑采取雨污分流、提高处理能力等措施进行整治;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等问题的排污口,应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汇水区内有污染源待治理的排污口,应针对性的制定治理措施进行整治;对工业企业排污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源治理。

规范整治类排污口整改销号后,纳入河长制常态巡查范畴,部分纳入入河排污口台账管理。

4. 常态巡查一批。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支流、溪沟、雨洪排口和晴天无水且无明显污染物混入的排口纳入河长制常态巡查范畴,不纳入入河排污口台账管理。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排污口既纳入河长制常态巡查范畴,也纳入入河排污口台账管理。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汇总表

类别

个数

问题分类

排污口

分类

整治

依法取缔(0)

0



清理合并(21)

6

废弃管网、存在排污痕迹

35#、45#、76#、86#、98#、123#

4

搬迁、遗留问题,自然消失

53#、56#、115#、141#

1

存在溢流口

75#

5

管网缺失、破损

85#、91#、92#、95#、111#

分类

整治

清理合并(21)

4

外渗

84#、89#、90#、133#

1

同源上下游关系

119#

规范整治(30)

21

雨污混流

4#、7#、8#、20#、32#、57#、61#、70#、96#、97#、106#、109#、113#、116#、118#、124#、132#、135#、138#、143#、144#

7

管网破损

6#、21#、34#、60#、108#、127#、48#

1

垃圾堆积

42#

1

撒漏

128

常态巡查(93)

23

天然溪沟、支流

1#、2#、11#、16#、17#、18#、28#、25#、30#、36#、39#、44#、49#、51#、65#、66#、67#、71#、80#、82#、87#、88#、142#、

7

排放达标的排污口

13#、19#、24#、26#、40#、59#、79#

26

晴天无水、无明显污染物混入

9#、10#、15#、29#、31#、41#、47#、69#、72#、94#、100#、105#、110#、112#、117#、120#、121#、122#、125#、126#、129#、130#、131#、134#、136#、140#、

30

雨洪排口

3#、5#、14#、23#、27#、33#、37#、50#、52#、54#、55#、58#、62#、63#、64#、68#、77#、78#、81#、83#、93#、99#、101#、102#、103#、104#、107#、114#、137#、139#

7

池塘、电站尾水

12#、22#、38#、43#、46#、73#、74#

树标立牌

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厂区雨水

13#、24#、26#、29#、40#、59#、79#、128#、

(四)整治验收销号流程及要求。

武隆区排污口整改销号计划表

排污口

总数

整改时限

月份完成整治

年度完成整治数量

年度完成销号数量

144个

2023年

9月

125个(2021年11个,2022年14个,2023年4月2个,长期坚持类98个)

136个

125个(2021年11个,2022年14个,2023年4月2个,长期坚持类98个)

12月

11个

2024年12月

5个

5个

16个(2023年12月11个,2023年5个)

2025年4月

3个

3个

3个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整治、自行组织验收、准备销号材料和提出销号申请。已完成整治和不需要工程整治的排污口应于2023年9月前完成销号。

1. 销号申请。责任主体对认为已经完成整治任务的入河排污口组织自行验收后,准备销号材料,填报《武隆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申请表》(附件3),向区政府提出书面销号申请。

2. 核查销号。区政府责成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专家开展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后,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责任主体填写《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表》(附件4),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区生态环境局汇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确认销号。

3. 备案备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汇总已销号排污口的整治验收销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4. 销号材料相关要求。

①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完成情况报告,至少提供2组整治对比照片,其他能够证明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治的材料。

②入河排污口整治后属于应扩建范围的,由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相关意见;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及河势稳定等问题的,由区水利局提供相关意见;涉及市政管网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供相关意见。

③整治后排污口水质检测报告,检测因子至少包括pH、COD、溶解氧、氨氮、总磷,工矿企业还应包括行业特征因子。整改后,排污口取缔或直接流入市政管网的不需要提供。

④允许保留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登记信息。

⑤其他能够证明入河排污口已经完成整治、规范排污的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根据“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指导工业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排查整治;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方式,依法明确排污主体责任;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测。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配合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工业排污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落实排污口整改和常态化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排查整治,统筹完善全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推动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污水管网建设和常态化管护。

区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

区农业农村委和区畜牧发展中心: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指导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落实排污口整改和常态化管理。

区河长办:将入河排污口工作纳入河长制重点考核内容,督促各级河长办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河长巡河事项。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及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综合采取通报预警、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工作落实。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鼓励公众参与。持续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 武隆区乌江入河排污口汇总表

2. 武隆区乌江入河排污口重点整治工程表

3. 武隆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申请表

4. 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