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注销(2010)第CQ359050040029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
巫溪县城厢镇环宁村4社邓国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8月5日收到《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2010)第CQ 35905004002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巫溪府发〔2016〕29号)后,至今没有交回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
注销户主为邓国林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35905004002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予以公告。
如不服本决定,相关权利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法律依据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