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1年定安县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定安县各房地产租赁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建立依法、有序、健康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在总结海口市住房租赁市场排查治理经验基础上,我们制定《2021年定安县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0日
2021年定安县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整顿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房屋租赁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租赁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我县房屋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租售并举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6 部门印发的《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 号)现在全县范围集中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 1 个月的时间,组织各部门对我县房屋租赁市场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摸清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底数。有效整治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存在的各类侵害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整治范围
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营房屋租赁及房屋中介的企业(含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下同)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为经营房屋托管租赁的企业。
三、整治内容
重点治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个人等存在的如下行为:
1.未在本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
2.经营范围未包含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相关内容的;
3.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4.实际经营地与企业注册地址不一致的;
5.停业失联、不正常开业经营、不正常报税的;
6.未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者开业申报的;
7.未开展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络平台公示重要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投诉方式和途径等的;
9.房源信息发布不真实,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泄露、买卖房屋租赁信息的;
10.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经营模式骗取租金,违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
11.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以非法手段暴力驱赶承租人强行收回房屋,以及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等侵害承租人权益的;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方案
根据省住建厅工作要求,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建立住建、政法、宣传、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司法、税务、银保监、人行、网信、综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合治理的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治理目标要求和工作内容等,对违法违规线索按各部门职责分工下达查处任务,限期办理,及时开展专项治理。
(二)全面排查整治
结合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和有关问题线索,对有关机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和诚信惩戒。
1.持续排查。要结合住建厅2020年12月25日印发《关于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排查的函》的有关要求,继续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和房源底数进行摸底排查,进一步完善清单台账。
2.及时查处。对排查中发现未办理登记备案、开业申报、合同备案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的,要从严从速进行查处。
3.主动公示。于2月28日前集中向社会公示已备案或开业申报的企业清单,并及时曝光整治工作情况及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让群众知晓,形成震慑力。
五、组织机构
为统一有序开展工作,成立定安县房屋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昌奋(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薛 冬(县住建局局长)
王其灿(县公安局副局长)
郑英俊(县住保中心主任)
成 员:司 玉(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 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 林(县发改委副主任)
莫 非(县司法局副局长)
苏子能(县住保中心副主任)
赵艳侠(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苏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朱茂森(县税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保中心),由县住保中心苏子能任主任,县公安局和县住建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与各部门的协调对接,受理分解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及报送工作;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资料归档。统筹指导、布置各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违法违规、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六、工作步骤及责任单位
各部门针对治理范围及治理内容开展工作。
(一)对房屋租赁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对各部门移交的房屋租赁涉罪行为进行查办(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二)查处房屋租赁企业及房屋中介企业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管理的经营行为;对未备案经营、超范围经营等的房屋租赁企业及房屋中介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设立条件且在期限内不整改规范的房屋中介企业,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将“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发布虚假信息、乱加价收费等行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登记信息(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三)对未备案经营的中介企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将房屋中介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五)负责将各部门上报的违法违规企业、个人失信记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六)负责对偷税漏税的房屋中介企业及房屋租赁企业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负责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舆情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进行曝光;监测房屋租赁舆情,对发布“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虚假房屋租赁等信息的网站,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八)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做好群体性房屋租赁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和维稳工作(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
七、工作总结
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总结辖区租赁市场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房屋租赁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摸排调查表
附件 房屋租赁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摸排调查表 | ||||||
时间:20 年 月 日 | 地点: | |||||
调查人员(签名): | ||||||
企业名称 | ||||||
办公地址 | ||||||
联系方式 | 电话: 邮箱: 其他: | |||||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 | 姓名: 电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
登记的经营范围 | 1.房屋租赁 2.房屋中介(经纪) 3.两者都有 | |||||
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是否一致 | 经营情况 | 1.正常经营 2.不正常经营3.停业失联 | ||||
有无到住建部门备案 (只针对房屋中介企业) | 1.未备案 2.已备案 | |||||
从业人数(人) | 提供人员清单 | |||||
已收房屋套数(套) | 提供房屋清单 | |||||
已租房屋套数(套) | 提供房屋清单 | |||||
有无“高收低租”情况 | 1.有 2.无 | 如有提供房屋清单 | ||||
有无“长租短付”情况 | 1.有 3.无 | 如有提供房屋清单 | ||||
是否存在发布 虚假房屋租赁信息 | ||||||
是否正常报税 | 1.正常 2.不正常 | |||||
中介收费标准 | ||||||
已中介成功套数 | ||||||
企业官网或公众微信号 或平台 | 填写公众号名称或网址 | |||||
门店地址及电话 | ||||||
门店1 | ||||||
门店2 | ||||||
门店3 | ||||||
说明:1.房屋租赁企业是指企业向房东收房或托管,承诺给予一定租金,再将房屋出租 给第三人(即二房东) 2.房屋中介是指企业将受房东委托,将房屋介绍给租户,由租户直接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直接支付给房东,中介企业收取服务费 3.“高收低租”是指企业以较高租金向房东签订合同取得房屋租赁权,同时以较低租金出租的行为;“长收短付”是指企业一次性向承租人收取较长期限的租金,而向房东按月付租金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