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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2026/02/28 2.0k 阅读 375 点赞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沪医保规〔2026〕2 号
发布时间:2026-03-1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为8.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继续按10%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6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2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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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