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峰灵镇峰灵村1社集体土地
(部分)的公告
巫溪府征地公告〔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建设峰灵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建设峰灵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2〕48号)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峰灵镇峰灵村1社集体土地0.3121公顷,其中:农用地0.3121公顷(耕地0.2747公顷、其他土地0.0374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附件)。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巫溪县峰灵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巫溪县峰灵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巫溪县峰灵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勘测定界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