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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柏杨街道墨斗社区三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12/11 1.5w 阅读 190 点赞

巫溪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4〕17号


本府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以《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柏杨街道墨斗社区三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巫溪府征地方案公告〔2024〕15号)依法对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柏杨街道墨斗社区三社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收柏杨街道墨斗社区三社

集体土地(部分)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和《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巫溪县柏杨街道墨斗社区三社集体土地0.9279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见附件之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巫溪县实施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巫溪县土地征收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巫溪县土地征收事务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7人,由巫溪县土地征收事务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及《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年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年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按时搬迁奖励

按时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按照《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八、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巫溪县实施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方案。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之附件:1.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之附件1

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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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之附件2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

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柏杨街道墨斗社区三社

32.46

5.86

0.9279

0.9279

0

0

0

7

合计

32.46

5.86

0.9279

0.9279

0

0

0

7

附件之附件3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征地

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

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补偿

金额

柏杨街道墨斗社区三社

13.9185

4.56

19.040508

7

3.5

19.927852

44.427852





63.46836

合计

13.9185


19.040508

7


19.927852

44.427852





63.4683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