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大足府发〔2020〕2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精神,现就全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建立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坚持科学发展,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因水制宜的道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二)目标任务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02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24亿立方米以内。
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9%,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05以上;2030年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按照市政府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4%以上;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切实控制用水总量
(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流域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和我区跨界河流的水量分配实施方案。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区水利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确定的我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综合考虑全区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保护实际,研究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逐步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权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切实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必须经过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强化规划管理,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园区产业结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均要认真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确保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区水利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等手续,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
(四)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下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计量缴纳水资源费。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五)加强地下水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地热水、矿泉水等取用水管理。凡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又申请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已投入使用的自备取水设施一律限期关闭和拆除。
(六)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区水利部门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镇街和部门必须服从。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切实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强化取用水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抓好非农业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在线监管,推进灌区取水计量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运行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一律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区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要密切与用水定额相结合,从严控制用水效率指标。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三)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通过财政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大力推行节水灌溉、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器具、节水养殖等先进技术。
(四)扎实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全区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和学校。
(五)积极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推行城区水系、园林绿化、洗车、道路喷洒等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鼓励工业企业提高中水回用使用率。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开展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估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修订大足区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工作意见,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全区各镇街、各部门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河流水库富营养化。
(二)加强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库)排污口设置审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库)排污口的,必须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入河(库)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停止审批入河(库)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入河(库)排污口。严格依法取缔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依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已有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加大投入,全面开展以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的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提高水质达标率,确保饮水安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整改。
(四)保护河(库)生态健康。逐步开展河(库)健康评估,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定期发布重要河(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强化工作责任,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全区各镇街、各部门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镇街或本行业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区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市政府对区县的相关考核办法,由区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司法、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区考核办要会同区水利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江河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推进各类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全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水文、水质监测机构要加强水量、水质日常监测,监测数据作为区政府考核镇街和部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水文水质监测队伍,逐步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的投入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向各行业、广大用水户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义和措施,提高广大市民的水安全、水忧患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强化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对浪费水、污染水的不良行为公开曝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其他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发﹝2013﹞6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