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足区村镇分散式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0〕4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区村镇分散式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足区村镇分散式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镇分散式供水,是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包括单户或联户工程。
第三条 本行政区内村镇各类分散式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凡已属于集中供水覆盖的区域,不再规划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五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组织实施、技术培训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分散式供水有关工作;区水利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规划审核。
第六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应优先选用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
第七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八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鼓励研究、推广应用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九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由区水利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条 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区级验收合格后,财政补贴资金按相关规定一次性拨付。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及管理主体。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人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支持。
第十三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及蓄水构筑物的周边应无污染源,受益人应当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村镇分散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在村镇分散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分散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分散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改装、迁建村镇分散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应加强净化与消毒,有条件时,宜选择家用紫外线消毒装置或采用家用超滤或反渗透净水器去除水中的病原微生物。
第十七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置,按程序进行报告,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村镇分散式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7〕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