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垫江府发〔2016〕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县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定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2〕72号)等5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发〔2011〕13号)等3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2〕72号)
2.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4〕24号)
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级别与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垫江府发〔2003〕24号)
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发〔2008〕22号)
5.垫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办法(2007.11.1公布,2008.1.1施行)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发〔2011〕13号)
2.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行政村公路通畅工程的意见(垫江府发〔2011〕18号)
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垫江府发〔20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