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关于拟对郝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公安机关调查,郝某于2019年7月24日00时许,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渝BDT218的二轮摩托车搭载1人行驶至南岸区海铜路调头时,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本人和搭乘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别,郝某驾驶的摩托车号牌渝BDT218属于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已构成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请郝*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5号;联系方式:023-62607907)接受处罚,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2026年4月13日